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来源:广东省律师协会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业务操作建议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代理职责,指引律师专业规范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代理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的实际,制定本操作建议流程。

第二条 本操作建议流程适用于广东省律师代理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及相关事项。律师代理以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参照本操作建议流程的相关内容进行。

第三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或者按有关规定应当向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案情以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律师因工作、研究、撰写专业文章等需要,使用或者可能需要公开所代理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二章 接受委托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范接受委托,担任行政复议案件的代理人,独立行使代理职责,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接受委托前,应当对当事人要求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是否超出复议申请期限等进行审查,并向当事人解释说明。

第八条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盖章),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案件,不得指派无执业资格的人员承办,不得指派实习律师单独承办案件。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委托人提出明显不合理要求的,承办律师有权拒绝代理并与委托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条 律师应当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承办律师发生变更时,及时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同意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委托手续。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案件转委托给其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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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范围和请求事项

第十一条 代理律师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审查确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二条 代理律师应当根据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是否需要对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提出一并审查的请求。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律师应当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告知委托人,并向委托人作出必要的说明:(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出申诉。

(四)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因行政协议与行政机关发生的争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协商等其他渠道解决。

(六)不服行政机关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作出的登记、转办以及答复、复查、复核等信访事项,按《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规定的相应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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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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