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上的房屋要拆迁,到底参照哪个标准来补偿?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城市房屋拆迁进入新的阶段。房子是村子里宅基地上的,要拆迁了,是否可以按照征收条例的标准补偿?依据国家、省及相关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民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解读。

宅基地上的房屋要拆迁,到底参照哪个标准来补偿?

Q: 房屋征收评估一般都采取什么办法?

A:住宅房屋评估,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参照被征收房屋的状况进行评估。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采用收益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非住宅房屋的评估一般采用2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应当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凡有收益的房屋可采用收益法等其他方法。

Q、房屋征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如何处理?

A: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Q、房屋征收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A: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Q.房子是村子里宅基地上的,要拆迁了,是否可以按照征收条例的标准补偿?

A: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的,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威海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不适用于征补条例。

Q、房屋征收时,对无证房屋有补偿么?

A:在实施房屋征收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意见处置。

宅基地上的房屋要拆迁,到底参照哪个标准来补偿?

Q、对被征收住宅房屋实行的征收补偿标准,如何理解?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没有新建商品房,如何确定补偿标准?

A:维护被征收人特别是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其居住条件,是山东省房屋征补条例和我市房屋征补实施意见的重要立法原则。因旧城区改建征收的住宅房屋,往往建筑年代早,建筑质量差,基础设施配套不全,如果仅按照其房屋实际市场价值进行征收补偿,很难保证其重新购置到类似房屋,也会导致其买不起同区位、同面积的新建商品房,难以保证其居住条件不降低。

早在2006年,省房屋拆迁条例就确立了拆旧补新的拆迁补偿标准,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保持政策延续性,保证征收补偿标准不降低,山东省房屋征补条例及我市房屋征补实施意见继续保持省拆迁条例确定的补偿标准,规定:“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这里所称“新建普通商品房”,不是指特定的、某个已经建成或者将要建成的商品房项目,如果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有现实存在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其销售均价是评估确定“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需要参考的因素,如果现实中没有这样的商品房项目,评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评估方法,综合考虑普通商品房的建设标准,结合当地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房地产市场行情,评估确定该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并以此作为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的基准。

按照这个基准,结合被征收范围的建筑结构、建设年代、楼层、朝向、配套等因素,在政府确定的最低补偿标准之上,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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