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基本是民办律师事务所的天下,合伙所占有三分之二、个人律师事务所约占有三分之一。
我今天就来探讨一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章程及议事规则修改的必要。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章程相当于国家的宪法,在律师所的管理运营当中具有核心意义。
律师事务所的议事规则相当于国家的选举法、组织法。
律师事务所的有效运作,离不开律师所的章程及议事规则。
那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于二项事务非常重视。然而现实却是另外一番景象,所有的章程议事规则基本是套用别人现成的东西。这就给律师所今后运作埋下了暴雷的伏笔。
律师所的宗旨是什么?老是一副高大上的形象 ,全是虚的东西 ,几乎没有真实的东西,那是没有目标的,就像一个无头苍蝇一样胡飞乱闯。
缺乏具体议事的程序。
我觉得律师所的章程应当写明具体法律服务的类别。具体是哪一方面的法律服务,而不能照抄律师法所规定的律师业务范围。
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期限的起止日期应当写明白。提前停业,或者延期条件及财产分配均要书写明白。
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处所自有或者是租赁要写明白,资金负担要写清楚。
是否有装修的必要?所需资金多少?如何分担每年的装修折旧款?
各合伙人对于律师所年费用承担的比例?连带责任得承担?追责办公设施的购买与自己折旧规划。
律师所的总收入与总付出的方法!各合伙人的工资支付方法及方式。
聘用律师及行政人员的规划,与工资与劳保事项。
合伙人选举律师所主任及其他管理人的程序?如何防止指律师所主任独裁行为的发生?合伙人的进入与退出事项?
只有将上述事情处理好 律师事务所才能够有效运转。如果想着过一天,混一天,那么律师事务所就根本不能够继续经营下去的。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