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3个问题,解决你对合同违约金的盲区

这3个问题,解决你对合同违约金的盲区

本期九五普法,我们的法务小哥将为大家科普合同违约金相关的内容。

关于违约金,从专业角度是这样解释的: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那么,关于违约金又有这四个问题经常被提及,下面九五法务小哥给大家一一解答。

问题一:约定违约金上限否为合同金额的30%吗?

不少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否为合同金额的30%感到困惑。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律并未对违约金的上限做出明确固定。

但为什么很多人对这个最高为合同金额30%的规定印象深刻呢?法务小哥认为这可能与《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有关。

该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该条规定主要是当实际损失金额与违约金之间的差额过大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对违约金进行调整,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此处30%是指违约金超过所造成损失的30%的会被认定为过高,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虽然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合同法解释二》已被最高院所废止,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仍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这3个问题,解决你对合同违约金的盲区

问题二:能否同时请求支付违约金和继续履行?

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被认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即违约金是为减少守约方的举证的责任而在当事人之间事先对损失金额预估约定,其不具有惩罚性。因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根本违约的违约金的,其不能再同时要求继续履行。

而若合同约定了逾期履行违约金,则逾期履行违约金则为逾期履约损失的预估约定,守约方除可以要求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外还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若因迟延履行导致履行不能的,守约方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承担根本违约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损失。

这3个问题,解决你对合同违约金的盲区

问题三:违约金是否受民间借贷关于最高利率的限制?

若在借款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履行违约金高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进行调减的,法院不予支持。

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守约方所收到的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以上三个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你都了解了吗?如果还有其他法律相关问题,欢迎后台留言,九五法务小哥帮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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