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哪些?赔偿标准?如何计算?(一)

人身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损害赔偿涉及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对此《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应看到,《民法典》并没有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目前仍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为赔偿标准的依据。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具体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确定,结合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证据确定(具体包括门诊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治疗费用清单等)。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应注意:一是对于现场及转运途中的院前急救费用也应包含在医疗费用。二是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挂床现象,实践中以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有无接受实质性的检查及治疗为判断标准,结合医疗机构的住院病历及相关案情综合认定。对于挂床期间的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将得不到法院支持。三是关于赔偿权利人主张住院期间的外购药品、器械费用的,实践中应提供医嘱、门诊病历、购药清单等证据证明该费用与治疗侵权行为导致的伤情有关。四是部分医药费用已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权利人就此费用又要求赔偿的,实践中会得不到法院支持。

(2)误工费。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受伤误工收入减少而产生损失。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

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比如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医嘱等。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实践中,如当事人对医院出具的意见有异议,认为不清晰、不合理的,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件确定误工期,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意见确定。

关于受害人收入的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注意:如受害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实践中,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然从事工作并且合法收入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减少的,也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3)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即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关于护理人员收入的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关于护理人员人数的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关于护理期限的确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注意:关于护理期限,实践中可以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者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程度也可以根据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等级较高的,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4)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费=营养期×每天的营养费金额。

营养期实践中可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案情确定,或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意见确定。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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