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相关裁判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原则的相关裁判规则

法条变迁说明

发生法定继承时,若在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范围中仅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此时不存在遗产分配的处理问题,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统归该继承人所有。若同一继承顺序中有若干个法定继承人,此时发生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分配的问题。《民法典》第1130条沿袭了原《继承法》第13条的关于法定继承中遗产份额分配原则的内容,内容并无实质变化。

法信· 裁判规则

1. 对于身有残疾,其家庭经区民政局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汪某红诉汪某华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通常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和对被继承人所尽的赡养义务等方面条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时,继承份额均等。但对于身有残疾,其家庭经区民政局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残疾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 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在子女死亡后,未参与处理子女的丧葬事宜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不予分配——陆某诉钟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在子女死亡后,未参与处理子女的丧葬事宜的,在分配遗产时可不予分配。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1年12月9日第3版

3.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李某诉王某父母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配偶、父母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23日第3版

4.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张某1诉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常年共同生活,长期照顾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并陪伴就医,在物质方面供了较多的经济帮助,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照料,精神方面也给予了被继承人慰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形成了生活共同体,关系更加密切,经济关联性强,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增加应继份额。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8月29日

5. 继承人系重度智力残疾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庄某等诉郝某等析产、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系重度智力残疾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故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

案号:(2023)京01民终1576号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3年4月8日

6.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不均分——朱某1等诉朱某3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继承人以书面形式表明将应继承的份额全部给另一继承人的,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案号:(2021)苏0302民初510号

审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日期:2021年11月15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法定继承的遗产份额分配原则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

本条(《民法典》第1130条,下同)第1款为法定继承中分配遗产份额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即遗产按照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均等,不因其他因素而有所不同。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继承权是平等的,不应有所差异,继承遗产的份额均等是对继承权平等原则的体现。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本条第2款至第5款规定了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可以不均等,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这一规定体现出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起到继续扶养继承人的功能,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家庭成员之间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应当予以照顾的继承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生活有特殊困难,而不是有一般困难,例如继承人生活上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或者经济收入难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而导致生活有特殊困难;二是缺乏劳动能力,根本无法通过参加劳动改变生活困难的局面。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本法(《民法典》)规定“应当予以照顾”,这实际上也为其他继承人施加了在分配遗产时对该继承人予以照顾的义务。

第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是指对被继承人在经济上提供主要来源或者在生活上给予主要照顾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给予这类继承人适当倾斜,有利于鼓励尊老育幼,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相较其他继承人而言,与被继承人在经济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为密切的关系,因此也可以多分遗产,这也一般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第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于这类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如果继承人自身无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劳动能力等,根本不具备扶养被继承人的能力和条件,则不属于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情形。二是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继承人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一般是从客观上来判断,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是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尽管继承人客观上并没有扶养被继承人,但是在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当以此为依据对该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如果被继承人生前需要继承人扶养,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行为,不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且还违反法律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刑事犯罪,对这部分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情节严重的还应当丧失继承权。

第四,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法定继承人之间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可以协商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我国继承法充分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各法定继承人经协商一致,同意不均分遗产的,继承份额也可以不均等。

(摘自石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解与适用·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97~198页。)

二、实践中法定继承分配原则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照顾的目的是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较多,平均分配遗产也足以保障生活有特殊困难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生活需要,则没有必要再予以照顾,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仍应均等;如果各个继承人生活都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则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也只好均等。

少分或者不分遗产必须是继承人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都不得使用欺诈、胁迫的手段让继承人作出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的意思表示。继承人之间协商分配遗产,既可以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也可以仅仅是第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之间相互协商。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他们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或者放弃继承权的,则可以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共同协商遗产份额如何确定。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545页)

法信·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 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九条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第二十二条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第二十三条 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故意隐匿、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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