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仲裁时效

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仲裁时效

引言

年假是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也应当保证职工休年假的权利。然而,有部分职工会因为各种原来没有享受休年假。如果职工未休年假,职工可否在劳动仲裁中向用人单位申请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呢?这其中是否涉及时效问题呢?

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仲裁时效

相关案例

(2020)京0108民初36996号

原告范某于2017年3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合同期至2021年2月,但2019年9月,该公司以部门岗位调整为由取消与范某的劳动合同,并于当日签订解聘协议书,范某认为:①公司应当支付其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的年终奖;②应当支付其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的未休年假工资;③应当给予其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补偿;④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该公司拒绝支付,故范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其中关于范某要求公司支付其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的未休年休假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查明,因用人单位负有对职工的休假及出勤情况的举证责任,法院同意范某的主张,但由于其2017年的未休年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因此法院仅支持其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的未休年假工资。

仅针对未休年休假这一条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向范某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9月期间未休年假工资六千余元。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文启律师说法

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仲裁时效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来看,单位应当支付给职工的300%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中包含着100%的职工正常工资收入,剩余的200%才是职工实际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因此对于这200%的惩罚性赔偿来说,应当适用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

因此在本案中,尽管范某主张的未休年休假是在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但由于2017年这段时间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了,所以法院依法判决企业从2018年1月开始支付其未休年假的工资。

文启律师建议

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及仲裁时效

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法定权利,所以即使不休年休假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商议的结果,劳动者在自身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时候仍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和补偿,但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具备年休假资格却没有享受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就无法再去申请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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