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霞律师评“律师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法院一小步,法治一大步

近期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因政府非法强拆引起的行政赔偿判决引起广泛关注,多家媒体争相报道。因为这份判决,除了支持当事人要求政府赔偿房屋价值损失、房屋装修损失、拆迁费损失、临时安置费损失、物品损失费的请求之外,同时还支持了当事人要求赔偿律师费请求。

我国《国家赔偿法》采用抚慰性赔偿标准,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关于国家赔偿的标准,从世界范围看,大致有三种标准,即惩罚性标准、补偿性标准和抚慰性标准。我国采取的是抚慰性赔偿标准。对财产损失只赔直接损失而不赔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也称为积极损失,指既得利益的丧失或现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又称为消极损失,是指由于受害人受到侵害而发生的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即可得利益的损失或未来财产的减损。《国家赔偿法》立法主要是认为间接损失是一种受害人可得而未得的利益,不同于既得利益并未实际取得;其次,可得利益的推算可以是无穷尽的,而国家的财产是有限的;最后,虽然国家尽量通过建立各种制度来保护公民、其他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但如果试图以此来创立一种绝对的社会公平无疑也是不现实的。海霞律师认为,上述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国家赔偿必须体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惩戒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并且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角度来看,对国家赔偿的过分限制,很难充分实现保护被侵害者合法权益,督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立法意旨。

在《国家赔偿法》及司法解释未修改情况下,近几年,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通过判决对房屋征收过程中的国赔案件确立了新的标准。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非法强拆中“直接损失”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2018)最高法行再163号周小平诉湖州经开区管委会拆迁行政赔偿案确定了房屋征收过程中直接损失的认定标准,不仅包括既得利益或者现有财产财产的减少还包括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财产。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国家赔偿法》上述“直接损失”的范围,除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损失外,还应当包括再审申请人应享有的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以及对动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判例确定了“征收范围内房屋强拆后的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应当一并进行解决,赔偿的标准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的标准”的赔偿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97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857再审案件中均判决“确保被征收人因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损失获得的行政赔偿,不低于行政机关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补偿”。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案件,该判决甚至被赋予了“以国家赔偿终结非法强拆”的伟大历史意义。

最后, 法院又将维权费用纳入国家赔偿范畴,进一步明确了“直接损失”的范畴

在上述昆明中院的判决中,针对律师费部分法院认为,原告因房屋被强制拆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并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依法应当得到支持。由此可见,“维权费用”也属于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其实维权费用不仅仅包括律师费,因维权而付出的交通费、打印费、律师差旅费等都应该被纳入国赔标准。上述所国家赔偿的判决表明了房屋非法征收的赔偿标准:其一,政府违法强拆,必须承担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而不得以补偿程序规避赔偿责任;其二,赔偿必须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本应依《条例》享有的补偿权益,要确保被征收人的补偿权益以赔偿形式得以落实。

海霞律师认为,非法强拆行为应该是恶劣的非法行政行为,国家赔偿标准过低不仅未实现“以国家赔偿终结非法强拆”的目的,违法成本过低反而增长了非法强拆者的气焰。一方面、修改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由抚慰性向补偿性标准甚至惩性标准过渡,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使《国家赔偿法》具有前瞻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最高院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庭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的界限,给法院的审判工作提供明确尺度及标准,实现“审判推定立法”“法院一小步,法治一大步”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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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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