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服”改革 破解律所合并难题

广东司法行政机关在做好加强监管“加法”的同时,着力做好优化服务的“乘法”

金羊网记者 董柳 实习生 薛源

历时一年多,由两家律师事务所合并而成的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近日终于拿到“出生证”揭牌了。它开创了我国律师事务所合并模式的先河。

此前,这两家律师事务所想“联姻”做大做强,可遇到三大现实困难:首先,A所和B所拟合并为AB所,可新名称通过不了依据 《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设立的管理系统。其次,按目前合并程序要求,需在B所完成全部注销手续后,A所才能改名为AB所,可这样不仅B所里的律师面临失业风险,而且违背“合并”原意,更有财务结算风险。再次,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的“年龄”是从合并前的两家律所中择一算起,还是从合并后的新律所开始算起,这直接决定新律所能否参与对律所存续时间有要求的投标。

最终,广东司法行政机关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大潮中,在做好加强监管的“加法”的同时,着力做好优化服务的“乘法”,解决了上述合并难题。

“做大做强”

2018年的一次聚会上,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丞所”)主任杨克明碰到了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汇俊所”)主任杨年峰。

这是两家在广东均有一定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法丞所成立于2000年,在不良资产、金融领域等方面在业界有一定的建树和影响力,并已发展成为中型规模的事务所,在2017年被评为广东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汇俊所前身为广东省贸促会1993年成立的国办的国际经贸所,2001年改制为合伙所,也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型综合性律所,在公司治理、涉外服务等领域形成了自己的优势。

同是从事法律服务业,再加上各自的律师事务所各有特色优势,两人在闲聊中,萌发了合并两家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想法。

“从我们律所这几年的发展来看,合并后做大做强是一个趋势。从2018年以前的数据看,30人以下的小型律师事务所的业绩总体呈下滑趋势,做大做强成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并且能带来集群效应。如果是小型律师事务所,最好是小而精、小而专,否则不利于市场竞争。”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晔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粤港澳大湾区、广东自贸区建设的推进,律师业做大做强既是现实生存发展的需要,又是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推动广东法律服务业“走出去”的需要。

杨克明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律师行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和精细的法律服务。由于受规模的局限,我们两所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了瓶颈。如何在竞争中求生存,在变革中求发展,成为了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利用各自的资源,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发展,成为事务所做大做强的优选方案。”

合并计划在2018年4月28日取得了突破,就在这天,法丞所和汇俊所签署了《合并协议》,并开始办理相关合并手续。

合并难题

就在两所办理合并手续的过程中,却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新律所的名称问题。为了保留两所的历史文化,法丞所与汇俊所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将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定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结合上述为保留两所历史而采用保留法丞所、注销汇俊所的方式进行合并。法丞所于2018年5月在广东省司法厅系统发起了“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的名称预核准申请,但该申请随后被退回。

对此,陈晔介绍,律所合并一般两所都希望保留自己的字号,像法丞所与汇俊所合并后律所字号拟为“法丞汇俊”这样的情况占大多数。但目前《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九)与已经核准或者预核准的其他律师事务所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陈晔说,这是一条原则性规定,比如并未明确“近似”的标准,但“据我们所知,目前行政名称预核准系统中将‘相近’定义为字号重复超过50%为相近,那么在采用字号A加字号B的情况下,必然与拟合并的两个律所的名称重复50%,从而导致名称预核准无法通过。”

其次是合并启用新字号的程序问题。对此,《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也仅有原则性规定。以法丞汇俊所为例,按目前合并程序的要求,需要在汇俊完成全部注销手续后,法丞所才能改名为“法丞汇俊”。

“但这一程序要求已经难以适应律师事务所合并的发展需求。”陈晔介绍,首先在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上,招标采购是非常大的一块市场,而招投标业务对投标单位的主体名称、银行账号、经办团队成员等都有必须严格吻合投标文件的要求,否则很可能导致招标单位的结算中心拒绝支付律师费,因而,如果被吸收的律所全体律师先行转所并注销,很可能导致无法收取法律服务费。其次还存在逻辑上无法自洽的问题:被吸收的律所如果先行注销,何来“合并”一说?

再次是合并后律所的历史延续问题。体现律师事务所历史的内容为《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批准日期”一栏的内容,即该律所何时成立。

陈晔介绍,目前律师事务所合并有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适用于体量大的律所吸收体量小的律所,这种情况下,保留主体的律所其历史自然延续。但在新设合并的情况下,“批准日期”一栏则是完成合并当年,这相当于两个合并的律所此前的历史全部归零。

“如今,律所历史或者说律所存续时间非常重要,大量招标单位对律所存续时间有所要求,比如广东省国资委对于入库律所的存续时间要求就为三年以上。这种情况下,没有律所能够接受律所存续时间归零这样的结果。”

这三大问题,是普遍横亘在体量相当、资质相近的律所合并路上的三大“拦路虎”。

创新破题

今年3月14日,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向广东省司法厅、广州市司法局提交了《关于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与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合并手续问题的报告》,直陈上述三大问题,同时恳请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能够充分考虑“两所在合并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在汇俊所完成注销手续前,批准法丞所更名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邢益强说,为了促成这两家律所的合并,广州律协专门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反映情况,并专门向司法部的领导作了汇报。

这些难题是如何解决的?近日,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谭祥平在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揭牌仪式上的发言揭晓了答案:问题的解决,得益于“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合并手续上的优化和创新”。

陈晔告诉记者,就新律所的名称问题,今年8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以行政许可的方式,作出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广东法丞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10天后,广州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还专门就合并后的新律所名称及业务承接问题出具证明。

在获准变更为“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的同时,汇俊所亦承诺今年年底前处理完存量业务,并完成注销手续。

在新律所的历史延续问题上,此次律所新名称虽为新设合并,但获准采用吸收合并的方式计算新律所的“年龄”,最终选择按法丞所的成立时间2000年为起点计算“年龄”。

陈晔说:“对于上述合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发现,《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关于合并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关于律师事务所名称核准的规定,均是原则性规定,需在行政程序、手续设置方面进行优化。”

他建议,在合并后的律所名称问题上,不论是采用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在拟合并律所就名称字号问题出具同意函后,应对采用字号A加字号B的新字号予以核准通过。在合并启用新字号的程序问题上,应当允许在被吸收的律所未注销的情况下,保留主体的律所启用新字号,对于被吸收律所注销的问题,由其承诺注销即可。在合并后律师事务所的历史延续问题上,有以下解决方案可供考虑: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增加一栏或者在其备注部分说明该合并律所是由哪两家分别成立于何时的律所合并而成、直接将“批准日期”的内容填写为合并的两个律所中成立日期最早的一家。

“感谢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勇于担当、锐意创新。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的合并成果必将为全国律师行业的合并起到示范作用。”在揭牌仪式上,拿到“出生证”的杨克明欣喜之情溢于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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