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检法律师都有好处—把刑事涉案财物证据单独组卷

作者:晓之以理

为彻底扭转“重犯罪分子打击,轻涉案财物处置”的执法现状,笔者建议凡涉及涉案财物需要作没收处理的案件,如违法所得、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涉财物类证据单独组卷(或单独体现涉案财物类证据),使之实现“打击犯罪与财物处置”并重为目的。其重大意义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办案民警全面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类证据的单独组卷,可以强化民警关于涉案财物方面证据的收集意识,根据《证据指引》,作案工具、违法所得应该收集哪些证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办案民警能够做到心中有数,可以彻底改变过去那种只扣押不查证的传统执法陋习。

二、有利于诉讼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在涉案财物未单独组卷前,涉案财物的证据均散见于整个案卷中,很不利于涉案财物方面的证据审查。单独组卷后,在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法院开展庭审时,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涉案财物的证据便于同步审查,一清二楚,同时也方便律师阅卷;对证据不充分的,检察机关也便及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可以及时补充证据。

三、为处置涉案财物提供证据支持。不管是公安机关开展的先行处置,还是法院判决后的处置,都需要充分的证据作支持。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涉案财物的处置同样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因证据不足,导致应该没收的涉案财物得不到没收,那对犯罪分子来说就是惩罚不到位。

四、为降低执法办案风险提供保障。今年5月,公安部对外发布,公安机关全面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机制,完善案件评查等问题发现机制,建立常态化执法责任倒查机制;检院、法院也在实行执法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涉案财物得不到应有的处理,也是执法过错或执法质量存在的问题之一。单独组卷有利于办案机关理清现有的证据有哪些,是否做到确实、充分,还有哪些证据需要收集,能够做到一目了然,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可以避免涉案财物被漏诉的风险,确保涉案财物最后得到依法处理。

总的来说,涉案财物的处置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公安机关兜底保管的涉案财物需要畅通出口,也就有单独组涉案财物证据卷的必要,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提供证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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