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权威专业刑事律所推荐案例:假冒注册商标判三缓四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辩护对象】:饶某某

【涉嫌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

【辩护人】:东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杨太平(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裁判结果】: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三菱电机株式会社是第170752号“MITSUBISHI”及第170753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自2018年始,被告人饶某某先后租赁东莞市大岭山某一民房、及同村的5号作为生产工厂,又租赁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中集智谷某栋某室作为研发、销售部门,在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聘请被告人唐某、饶某忠等员工研发、生产假冒“MITSUBISHI”及第170753号注册商标的可编程控制器(PLC),并通过名称为“三川工业自动化”“美菱工控自动化”的淘宝店铺进行销售。

查明至案发时销售金额逾120万元。

2020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分别抓获饶某忠、饶某某、唐某,现场缴获628个假冒“MITSUBISHI”及第170753号注册商标的可编程控制器(PIC)成品(价值合计逾30万元)、3757个印有“MITSUBISHI”、第170753号注册商标标识的可编程控制器(PLC)半成品及作案工具一批。

【办案经过】:

杨律师在接受饶某某家属的委托后,马上到看守所会见饶某某,了解案情,并马上到派出所了解案情。

在会见的过程中,杨律师告知饶某某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饶某某也在会见的过程中多次向杨律师表达自己的悔意。在杨律师提出本案应当尽力争取被害方的谅解的提议后,饶某某也表示同意该方案。

随后,杨律师多次和被害方进行联系沟通,最后经过多方的协调努力,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单位三菱会社达成了赔偿协议书,赔偿了被害单位,取得了谅解,被害单位请求对饶某某从轻、减轻处罚。

在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杨律师马上到检察院调查阅卷,杨律师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之后,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对检察院指控的个人犯罪存在异议。杨律师认为该案应当属于单位犯罪,应由深圳某自动化公司承担主要的责任。两淘宝的店铺以个人名义注册,收入转至个人账户,工资由唐某负责审核发放,唐某是深圳某自动化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和老板,法定代表人是唐某的父亲,在本案搜集到的证据中,并没有饶某某直接生产、销售假冒案涉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认为该案为个人犯罪。

同时,杨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为饶某某有悔罪的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回归社会服刑不至于危害社会且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杨律师向法院请求对饶某某从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杨律师就上述方面及饶某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方面向法院递交了辩护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了杨律师部分的辩护意见,对饶某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饶某某应当适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量刑幅度,经过杨律师的有效辩护,判了缓刑,饶某某能够在社会上服刑,已经是个最好的结果了。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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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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