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情况是,但不排除有例外。
就民事诉讼而言,例外情况有:
(1)离婚官司的原告,本人必须出庭。
(2)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本人必须出庭。
(3)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本人必须出庭。
其他案件一般都可以由律师代理出庭。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须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129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30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12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 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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