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侨征收补偿款缘何拖而不补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仇飞

法治周末记者 刘希平

发自海南海口、北京

一桩十年未果的涉侨案(详见《法治周末》2014年2月13日报道),让华裔投资商冯锦光与海南(海口)青少年活动中心(以下简称青少中心)产生“交集”:青少中心的所在地滨海公园,曾经的“当家人”是由冯锦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口市滨海公园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公司”)。

冯锦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虽然海口市园林局单方解除合作合同后,滨海公司已经退出滨海公园的管理,但目前滨海公司仍未收到包括填海资金、娱乐设施资金等方面的土地补偿款。

这起久拖未决的“海口滨海公园项目补偿纠纷”,使滨海公园的土地权属盖上了一层外界猜不透的“谜面”。

青少中心的生存困境

作为海南省内条件最好的青少年活动中心,青少中心在开营两年来被众多家长寄予厚望。

“这里有很多培训班,比如说作文班、钢琴班、美术班等,资源很多,而且价格也比外面的培训班低。唯一的缺陷就是没什么提供给孩子玩的娱乐设施。”带孩子参加培训的王先生对青少中心比较满意。

然而,法治周末记者在6月12日走访青少中心时发现,“没有娱乐设施”只是青少中心面临的众多问题中的冰山一角。

与青少年成长发展中心大楼内热闹的培训课堂相比,楼外景象杂乱:草坪上多处散落着垃圾、枯树枝;规划范围内的人工湖边有几个市民正在垂钓;人工湖的背后,分布着一些破旧的厂棚,有的地方甚至已经沦为了养鸡场……

在青少中心办公室主任杨新生看来,造成青少中心楼内楼外“两重天”的原因在于“土地权属不清”。

杨新生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青少中心搬到滨海公园之前,当时的海口市政府某领导口头表示,滨海公园的500亩地全部划归青少中心。但至今为止,这500亩土地管理使用权依旧没有确定给青少中心,造成了管理权属始终模糊。

“青少中心现在真正能行使管辖权的,只有活动中心大楼和大楼前后的空地,其他地方目前处于管理真空地带。去年,活动中心在协助辖区派出所清查人口时,在一些旧厂棚中发现了许多‘三无人口’。”杨新生谈道。

除了记者看到的楼外杂乱景象,杨新生还向记者说出了青少中心的难言之隐:“从2012年9月青少中心搬到滨海公园,到现在基本没有什么变化,还面临生存困难,因为维护经费多,目前还拖欠了物业公司百万元的物业管理费;因为土地权属没明确,中心的户外娱乐项目一直没办法开展。之前青少中心引进的碰碰车、木马、攀岩等户外项目,到最后都被相关部门以‘违建’之名拆除了。”

征收补偿款久拖不补

据冯锦光介绍,当时填海兴建的滨海公园中的公园用地有660.7亩。

目前,青少中心所占用的滨海公园500亩土地权属尚且不明,那么剩余公园用地的权属是否明确?

海口市园林局副调研员杨胜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目前滨海公园的土地所有权还是属于市政府。”

冯锦光认为,虽然滨海公司已经与海口市园林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由海口市园林局收回滨海公园的经营管理权,但海口市园林局所要履行的相应义务是支付补偿款。目前补偿款尚未支付,所以,海口市园林局或者海口市政府行使滨海公园的管理权也是有问题的。

“有关滨海公园的投资成本、公园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价值等已经由园林局和滨海公司共同委托的海南中兴华土地房地产估价公司于2012年评估完毕,这就说明补偿金额已经可以确定,但不知道为什么园林局仍不支付补偿款?”冯锦光想不通海口市园林局不支付补偿款的原因。

当记者问及“海口市园林局为何不给付补偿款”时,杨胜先表示,“我们园林局没有掌握全部情况,要了解详细情况得找海口市政府” 。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海口市政府于2013年年底成立了“海口滨海公园征收补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滨海公园遗留问题征收补偿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该领导小组自行撤销。

据兼任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的杨胜先介绍,征收补偿小组以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为组长,有十几个单位(包括海口园林局、海口国土局、海口征收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龙华区法院等)组成,已经开了一次会,但没有达成任何协议。

“没有达成任何协议”,对于冯锦光来说,意味着补偿款“没有下落”。

补偿或受连环诉讼干扰

海南省侨办国内处处长陈康乐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海南省侨办对滨海公园征收补偿案一直跟踪、协调督办,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也在调研此案,这个案子还牵扯到其他一些方面。比如,滨海公园合作方也在起诉滨海公司。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滨海公司除了被卷入万丰公司和海口市园林局之间的代位权纠纷外(详见《法治周末》2014年2月13日报道),还屡次被滨海公园建设时的合作方——海口市园林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吴波推上被告席。

海口市园林服务部曾是海口市园林局下属的企业法人,已于1997年7月17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第一波“进攻”发起在2011年10月16日。

当天,吴波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交了两份起诉状(分别为278号案和279号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和类似的诉求将娱乐公司和滨海公司作为两被告共同起诉。

娱乐公司,全称“海口市滨海娱乐有限公司”,股东为冯九(冯锦光之父)和冯锦光,是1988年滨海公园兴建之初设立的经营管理公司。1996年,冯锦光退出娱乐公司,滨海公园中的公园用地管理权转让给冯锦光设立的滨海公司享有。

在278号案中,吴波诉称:1996年与娱乐公司签订《滨海公园两翼长廊施工合同》(以下简称《长廊合同》),工程总造价148万元。从1997年2月将工程交付给娱乐公司使用后,娱乐公司没有支付工程款。

在279号案中,吴波在起诉状中提到,1995年6月至11月期间,先后与娱乐公司签订了4份工程建设合同(包括《长廊合同》),总造价近199万元。原告于1996年完成长廊项目时,娱乐公司尚欠150万元未付。

接着,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278号案作出“按原告吴波自动撤诉处理”的裁定。

2012年3月,吴波以与278号案相同的诉求将娱乐公司作为单独被告又诉至龙华区法院(121号案)。

随后,法院以案件关联为由(279号与121号关联),作出对279号案件中止审理的裁定。

2012年10月,龙华区法院对121号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吴波的诉讼请求。

目前,279号案已经恢复审理。

滨海公司在279案中的代理人——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万耀认为,吴波在本案中没有诉权。

“合同的相对性要求权利义务只存在于具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吴波和两个被告均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海口市园林服务部才是合同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吊销营业执照后如何参加诉讼》复函的规定,海口市园林服务部也并未丧失诉讼主体资格。”李万耀指出。

冯锦光提到,工程建设合同均是吴波和娱乐公司签订的,本就和滨海公司没有关系。吴波将滨海公司作为第二被告诉讼的目的很明显,那就是“盯上征收补偿款了”。

滨海公园项目补偿纠纷进展如何,《法治周末》将继续关注。

(编辑:舞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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