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成因及责任无法认定,如何担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及车险纠纷实用法律干货

裁判规则

1.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现场致使责任无法划分,且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邱某与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没有固定事故现场,致使事故责任无法划分,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双方都没有证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应推定双方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11日第7版

2.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事故责任划分适用过失相抵责任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聂某某、崔某某等诉李某某、陕西通汇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法院在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应以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在事故责任划分上适用过失相抵责任和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紧急避险损害责任产生民事竞合时,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的法律和请求权。

案号:(2017)豫13民终574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8年第4辑(总第122辑)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无需担责——贾某诉杜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并不意味着侵权人无需担责,法院可根据事故具体情况认定责任方。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年3月30日

4.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导致无法划分责任的,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庄某诉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按规定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双方当事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导致无法划分责任的,法院判定双方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来源:攀枝花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0年7月15日

5.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民事责任——马某与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在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情形下,应根据事故发生时,事故双方的车辆性能、造成危险局面的成因、危害回避能力的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等具体情况,综合判定双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网: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27日

6.交通事故责任难以划分时,应根据公平原则,适当减轻伤重一方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诉孔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当事人未报警,事故现场被破坏,交警无法对事故作出交通事故勘验、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过错无法认定时,双方均存在过错。但考虑到保护弱者,根据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受伤较重一方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7年6月8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赔偿责任确定

我国对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确定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原告需要就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若事故双方均无法证明对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则只能推定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此时过错责任原则并无适用的基础,但事故已导致损害发生,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将有违公平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公平责任原则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的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判断非机动车、行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须减轻或免除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重要证据,并非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故在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时,一般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若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碰撞时,可以适当减轻或免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某些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案件中,交警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会在事故证明中明确非机动车、行人的过错行为。对于此类案件,法院在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非机动车、行人的该过错行为是否达到重大过失以上,并结合侵权构成要件一并予以认定责任。

(摘自沈志先主编:《侵权案件审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01-402页。)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明力

司法实践中,直接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情况较为常见。然而,关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有必要进一步说明。

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明力。目前比较通常的理解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应当适用公文书证的规则。具体而言,交通事故认定书首先推定为真实,援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当事人只需提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件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对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相反证据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其应当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不真实负有证明责任,且其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如果只是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处于真假难辨、真伪不明的状态,其并未完成证明义务,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案件事实。这一点与反驳私文书证只需使私文书证证明的事实陷于真伪不明状态存在很大的区别。因此,当有充分依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和各方之责任与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相悖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依职权审查的结果,对案件事实及当事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作出与事故认定书不同的评判。

(摘自黄祥青主编:《2019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73-174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黔高法[2006]26号)

28.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或已有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之间或者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不低于60%的民事责任。

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1)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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