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办案指南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为广东省清远市。我方的委托人是涉案工程项目的发包人,也是本案的被告,原告为包工头,也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以委托人合计欠付近1600万元工程款为由提起了诉讼。

由于原告与委托人合作工程项目较多,双方往来资料众多。在接受委托后,李茜晗昕律师快速熟悉案件基本情况。为进一步了解案情,李律师远赴工程所在地,查看工程相关资料,从中筛选出应诉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针对合同效力问题。李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因承包人即原告作为个人没有建筑企业施工资质,因此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无效。但是,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合同虽然会被认定无效,但并不影响工程价款问题的审理和查明。最终法院也认可了该观点并进行了判决。

针对对方提出的延迟支付和欠付工程款问题。李律师按时间顺序分项目整理出双方所有往来,针对存在争议部分款项打印出付款申请及银行流水等材料,证明委托人实际已支付部分款项。同时我方根据双方在过往工程中抵扣和合并付款的交易习惯以及原告出具的同意抵扣的承诺,主张在涉案工程中进行抵扣。此外,李律师还从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对方有无违约情形等进行分析,最终提出工期反诉,要求对方支付工期违约金。

针对工程款抵扣问题。我方提出根据《民法典》第568条对债务的法定抵销的规定,法定抵销的债务应具备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条件,本案中部分款项符合抵消条件。另参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3条规定,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因此双方在已达成抵销合意的情况下,自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抵销行为即成就。同时出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的考虑,法院应当允许并支持我方在欠付工程款中进行抵扣。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一审法院支持了我方付款相关的证据并同意了部分款项可进行抵扣,在驳回对方近800万元的诉讼请求后,判决我方需向对方支付工程款近800万元。我方继续代理当事人从款项支付和抵扣、开工日期及完工日期认定、工期延误事实认定及利息起算时间等方面提出上诉,并补充了部分支持我方抵扣请求的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较为全面地支持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成功驳回对方近1300万诉讼请求。委托人被李律师的专业性折服,并对李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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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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