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不会写?手把手教你逻辑方法

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不会写?手把手教你逻辑方法

许多人自己写起诉状时会卡在“事实与理由”部分,有的长篇大论不着重点,有的则逻辑混合不知所云。其实“事实与理由”只要简明扼要,把相关的事实和一些理由清晰地阐述一下就可以了。这里教大家看懂“事实与理由”的叙述逻辑,明白之后就不难写了。

“事实与理由”与司法“三段论”

司法“三段论”不难理解,即法律规范是大前提(相当于“理由”),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相当于“事实”),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所以可以得出法律规定的结论(诉讼请求应成立)。

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理由(大前提):法律规定“借钱要还”

事实(小前提):张三借钱了

诉讼请求(结论):判令张三还钱(张三应当还钱)

写“事实与理由”时,就是要先有一个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依据,例如法律法规依据或合同、公司章程、决议或行业标准、交易管理等非法律性的规范依据等。再根据这个依据查看需要满足的事实条件(包括被省略的默认事实前提),然后组织语言串联起来叙述即可。

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不会写?手把手教你逻辑方法

以起诉离婚为例

《民法典》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简单分析:

离婚的法定条件是“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法院处理的程序性要求,是起诉后的事不属于起诉状要写的,所以只剩下“感情确已破裂”。这个规定列举了一些确认感情破裂的情形,先考察一下自身案件的基本事实,假设发现可能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感情破裂认定情形,则事实与理由部分的推理应是:

理由(大前提):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法官是法律专家,不用事无巨细的法律规定都写,核心的法律规定或合同依据就可以)。

根据这个规定(大前提)查找可以满足条件的案件事实(小前提)并组织叙述,这样就可以知道哪些是需要写的,哪些是要重点写的,避免漫无目的地长篇大论。

事实(小前提):牛郎和织女于XXX年登记结婚(法律规定中被省略必要的前提事实),双方因生活琐事长期争吵(感情不和,还有其他“不和”情形的也可以写,但不用写太细致,篇幅有限,庭审有机会表达)。自某年某月起,牛郎搬离夫妻原住所到某地单独居住,双方此后分居,鲜有联系,状态持续至今(因此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通顺地串联起来叙述就可以了,示范:

牛郎和织女于某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长期争吵。某年某月起,牛郎不堪忍受经常争吵的生活决定搬离住所到某地单独居住,双方此后分居,彼此鲜有联系,状态持续至今已超过两年,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应准予离婚。

特此,诉至贵院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这样分析后,是不是变简单了?

其实所有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都可以分解成司法“三段论”,只不过是简单几个,还是复杂多个的问题。像上述离婚示例,如果有家暴等其他准予离婚情形,或者需要赔偿的,都可以用这里的方法来指导,进行增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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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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