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交通事故律师-保险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需赔偿

【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要赔伤者保险金】

【当事人】:刘A、刘B(刘某1、刘某2父母)

【代理人】: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邓政威律师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件事实】:

被告李四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重型自卸货车转弯时,遇行人刘某1、刘某2、贺某,在此过程中,货车右侧分别与刘某1、刘某2、贺某发生碰撞并碾压,由此造成刘某1当场死亡及刘某2、贺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凤岗大队处理,认定李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刘某2、贺某均不负事故责任。

【办案经过】: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已经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进而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是否产生效力。

邓律师认为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单上的“重要提示”栏已提醒详细阅读责任免除的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也是特别加黑突出标注的,因此可视为被告已履行提示义务,但不能凭此证明被告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单中未涉及被告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认定被告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判决结果】:

限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50000元;

限被告保险公司(商业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310547.50元。

东莞交通事故律师-保险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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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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