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手已被刑拘,受害人伤情鉴定需要6个月以后,会影响到案件吗?

一、问题

7月18日,我家人受到暴力伤害被人持刀砍伤,凶手当晚自首被拘留,警察以涉嫌故意杀人立案,凶手在7月24日申请精神病鉴定。

经过一个月,8月15日去公安局安排伤情鉴定,法医表示伤及臂丛神经需要6个月后再来鉴定,现在鉴定太早了。

我查询资料后,看到侦查阶段一般持续2个月,像这样的情况我有两个疑问。一个是精神病鉴定的时间是否会算在这个期限内?第二个是伤情鉴定2个月内没办法做,凶手会被取保吗?

二、鉴定原则

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三、鉴定时机

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四、精神病人

1、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鉴定受理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对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期限作出规定:

(1)即时受理期限,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

(2)一般受理期限,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3)信函受理期限,即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4)约定受理期限,即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4、鉴定期限

《通则》第二十六条是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期限的规定:

(1)一般鉴定期限,即应当在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2)特殊鉴定期限,即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

(3)约定鉴定期限,即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绝大多数为办案单位)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补充材料的时间,即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五、个人观点

1、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2、伤情鉴定6个月后做,嫌疑人不会被取保候审。

故意杀人案件,逮捕2个月期限届满,案情复杂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案情重大复杂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凶手已被刑拘,受害人伤情鉴定需要6个月以后,会影响到案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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