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广大律师自身利益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非企业性单位

大家好,我是小米,今天聊一聊律师事务所是否是非企业性单位。

律师事务所是否非企业性单位涉及了广大律师的切身利益。对于律师事务所是否非企业性单位还存在很多争议,各个部门的认定也各不相同。

一、法律规定

涉及广大律师自身利益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非企业性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由此可知律师事务的设立是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而非一般企业需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律师事务所并没有一般企业具有的营业执照。

二、税务登记

前几年进行税务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登记注册类型还是:私营合伙企业。但近年来新登记的律师事务所的登记注册类型已经变为: 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

由此可知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性质的认定也在发生变化。

三、最高法判例

最高法在2021年的一个判例可以说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一锤定音: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1295号)。

涉及广大律师自身利益的问题:律师事务所是否非企业性单位

该判例中,最高法明确指出:富国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

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也就否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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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3-12-10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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