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遭“山寨”怎么取证维权?海峡导报“律师来了”解疑读者“9问”

台海网4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文叶允平/制图)公司商品遭仿冒,该怎么办?侵害商标权,赔偿标准怎么定?游戏直播会不会侵犯著作权……

4月23日上午,导报“律师来了”开通知识产权维权咨询热线,众多读者来电咨询,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主任林敏辉律师和该所兼职律师傅振中为读者解答了这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同时,律师团队还通过微信号“xmlsll”接受读者在线咨询,不少读者留言提问。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兼职)黄健雄、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奇斌和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陈焕耀律师也分别解答了读者的咨询。

导报记者和律师团队从读者咨询中精选有代表性的问题和案例,总结出知识产权维权“9问”。

1问:

商标被抢注,如何维权?

林敏辉: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如果抢注商标已经注册成功,自该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2问:

商品遭仿冒,怎么办?

陈奇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比如: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姓名。因此,该企业未经你司允许,在相同的商品使用与你司相同的外包装及使用你司的企业名称和地址,其行为侵犯了你司的企业名称,可以要求立即停止侵权。

3问:

商标遭“山寨”,咋取证维权?

陈奇斌:可以收集以下证据:一是提供注册商标的权利证书,证明是该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二是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比如产品销售合同、广告合同等。三是提供被告实施了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比如,被告的促销宣传材料、被告的产品样品或照片、被告的产品销售合同等;四是提供损失证据,比如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商标许可使用费合同、发票;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问:

商标几年不用,会被撤销吗?

陈奇斌: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另外,在侵权索赔诉讼中,如果企业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可以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

5问:

老板姓名,能申请商标注册么?

陈奇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个人姓名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是,若与名人姓名相同时,则建议谨慎申请,需要排除是否侵害了他人“在先权利”和是否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政治、经济等不良影响的。

6问:

游戏直播,会侵犯著作权吗?

黄健雄:游戏运行时在终端屏幕上呈现的画面集合或整体,若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且符合作品实质要求,可认定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未经许可的游戏直播,若影响游戏著作权人对游戏画面的正常使用或者不合理损害其合法利益,可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

7问:

侵害商标权,赔偿怎么算?

黄健雄:适用法定赔偿确定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赔偿数额时,可以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声誉,商标权人的商品单价及利润,被诉侵权商品的单价及利润,被告的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侵权情节、主观恶意等因素。比如,以被诉侵权商品的生产商作为被告的,可以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生产规模、商标许可使用费、商品利润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一般不低于20万元。以被诉侵权商品的线下销售商为被告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赔偿数额一般为2000元至3万元。

8问:

侵害视频类作品,该怎么赔?

黄健雄:视频类作品及制品,包括电影(微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短视频、MTV、综艺节目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视频、连续的游戏画面等。未经许可将涉案视频类作品进行广播或放映的,无其他参考因素时,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万元;微电影类作品每部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万元;综艺节目视频类作品每期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3000元;其他短视频类作品每条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2000元。未经许可在线播放涉案视频类作品、制品,需付费观看的,可以参考单部计费标准、会员收费标准等不同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标准,确定每部作品或制品的赔偿数额。

9问:

侵犯著作权,要赔多少?

陈焕耀: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另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遭“山寨”怎么取证维权?海峡导报“律师来了”解疑读者“9问”

典型案例

戴森无叶风扇被“山寨”,谁赔?

台海网4月25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厦法)在厦门一家商场内,竟出现了戴森无叶风扇的“山寨版”。戴森产品遭山寨,厂家和商场谁来担责?近日,厦门中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无叶风扇是戴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戴森公司”)的一件热销产品,戴森公司在“无扇叶风扇”技术领域布局多年,申请了一系列专利,在该领域构成技术壁垒,其生产的“无扇叶风扇”因极具美学设计和便携性的工业设计,备受消费者青睐。

然而,在厦门一家商场内却出现了戴森无叶风扇的“山寨版”。在该商场一柜台,戴森公司购得了由东莞市一家科技公司生产销售的“碧尔无叶风扇”。

戴森公司认为,“碧尔无叶风扇”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侵犯他们的专利权利,因此将该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某和商场一起告上了法庭。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科技公司未经戴森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戴森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不过,商场等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系从科技公司购买,具有合法来源。刘某授权商标使用不属于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其参与技术研发,系职务行为,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因此,厦门中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戴森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同时,科技公司还要赔偿戴森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说,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不少价格低廉、样式相近的“戴森无扇叶风扇”仿制品。本案法院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效遏制了各种搭车模仿抄袭专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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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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