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是否应该由合同违约方赔偿

律师费是否应该由合同违约方赔偿

在市场经济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违约合同约定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双方就有可能发生争议。当有些争议无法和解时,就会发生一方聘请律师发起诉讼以求维护自己的合同权益的情形。被起诉一方也可能会认为自己没有违约,也聘请律师应诉。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打赢官司的一方聘请律师花的费用是否属于对方违约应赔偿的范围。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有时双方会约定在合同条款内,有时约定比较笼统,或者约定不明,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概念去理解违约损失的范围《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不再有效,就应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一条,《民法典》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没有对赔偿损失范围做具体规定。

《民法典》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规定强调的是违约者在继续履行合同和采取补救措施之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应当赔偿损失。这个“其他损失”是广义的,应该包括一切合理的损失。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合同纠纷发生诉讼,一方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其胜诉之后,聘请律师的费用应该属于“其他损失”。

律师费是否应该由合同违约方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条规定对违约损失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是指“预见到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而一方违约可能引发诉讼,聘请律师诉讼的费用就应当属于“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违约损失”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民法典》对于违约损失赔偿和违约损害赔偿的定义及赔偿范围的规定比旧法更具体化了,但这些规定都涉及“违约损失”的定义和范围。五百七十七条只是一般性地规定“赔偿损失”;五百八十三条规定的是“赔偿其他损失”;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是“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合同的一方因相对方违约而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该属于违约损失赔偿的范围。

首先,守约方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属于“其他损失”,是为了维护合同利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其次,聘请律师费用属于“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一方违约,另一方为确定谁违约,谁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应该属于“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再次,属于“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

很多人或单位订立合同时,一般都会考虑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提起诉讼,并将诉讼费及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和律师费也写入合同的违约条款中。如果当事人将律师费写入了合同的违约条款,就属于已经预见的违约损失。如果双方没有把律师费写入合同的违约条款,对可能发生诉讼并聘请律师维权的费用,属于“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因此,律师费属于合同纠纷发生时违约方应该承担损失责任的赔偿范畴。

律师费是否应该由合同违约方赔偿

最高法院审理的(2018)最高法民终1214号民事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汉能光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西航港工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汉能公司不服四川省高级法院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对一审判决汉能公司承担原审原告支出的12.6万元律师费认为于法无据,不应负担。 西航港公司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应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因汉能公司未依约偿还《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的1.455亿元借款本息而产生,上述协议虽未就律师费的承担主体进行明确约定,但《厂房资金合作协议》第7条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因汉能公司违约,西航港公司聘请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西航港公司为实现案涉债权实际支付律师费12.6万元,综合考虑本案案件类型、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数额并未超出四川省律师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因素,原审将该12.6万律师费计入违约损失并无不当。最后,最高法院驳回了汉能公司的上诉。

律师费是否应该由合同违约方赔偿

这是《民法典》实施前的一起具有指导性的民事审判案例,诉讼双方在《厂房资金合作协议》中没有具体约定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律师服务的费用是否由违约方承担的条款,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诉讼时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是否“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最高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推定守约方聘请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最高法院的这一指导性判决思维,在《民法典》实施后,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引发诉讼聘请的律师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谁承担,也应当确属于违约方造成的“其他损失”或“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违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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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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