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诉讼,您要知道的五个特殊规则

1、诉讼主体。继承诉讼属于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继承案件要求全部继承人均要作为诉讼当事人,要么做原告,要么做被告。在继承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因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如果一名继承人既不愿意做原告起诉,也不想被起诉,结果其会被法院列为“共同原告”。

2、管辖。继承纠纷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继承纠纷诉讼不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而是适用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继承诉讼并非按照一般的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是根据被继承人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3、诉讼时效。继承诉讼中的遗产分割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5年12月)第25条,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的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不能想当然的认为继承诉讼都适用3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3年就不能起诉了。

4、财产保全。一般的民商事诉讼是原被告之间有争议,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而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因此申请保全的财产是案件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但是继承诉讼中所争议的财产,也就是要求分割的遗产,并非是被告一方所有的财产,因此继承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并非像其他案件一样是理所当然的。此前的司法实践中,就有法院以要求保全的财产并非被告(也就是保全中的被申请人)的财产而不予同意保全。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和继承诉讼案件的增多,目前也有很多法院同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保全,但这其实需要与法院进行解释或者保持沟通,并提交相关案例供法院参考。

5、诉讼费分担。继承纠纷的诉讼费分担,主要根据分割遗产的份额,而非案件的胜败。一般的民商事诉讼案件,诉讼费先由原告预交,最后根据法院判决的结果来分担诉讼费,如果支持原告的诉请,判决原告胜诉,诉讼费转而由被告承担(或者根据支持的比例,判决相应的分担金额)。但继承诉讼中,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割遗产,胜败并非绝对的重点。因此,继承诉讼中,主要根据法院判决的原被告之间分割遗产的金额,来确定相应的诉讼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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