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讲堂:怎样立遗嘱才能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法官讲堂:怎样立遗嘱才能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在遗嘱继承案件中发生争议往往是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本期法官讲堂,我们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的法官来给大家讲讲关于立遗嘱的那些事儿。究竟立遗嘱有哪些误区,怎么立遗嘱才能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呢?

让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1、遗嘱书写不规范,执行人遭遇难题

老杨没有子女,生前在某银行租了一个保管箱,用于存放金条等贵重物品。2015年,她在医院立下一份代书遗嘱,指定由其同学老王和小崔作为遗嘱执行人和监督人,但未写明受益人。遗嘱订立不久后,老杨病逝,两位遗嘱执行人打开保管箱的要求却遭到银行拒绝,于是两人将该银行起诉至上海浦东法院。

为了从保管箱内拿出相关财物为老杨落葬,老王和小崔将这份代书遗嘱进行了公证,上海浦东法院在确认遗嘱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最终判决支持原告要求开箱的诉请。

让我们请出第一位嘉宾——上海浦东法院金融审判庭的黄宗琴法官!

黄法官,这个案子有哪些难点啊?

法官: 首先,我国继承法第16条仅规定了公民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是对其权利、义务并没有明文规定;其次,银行的租赁合同也仅仅约定了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提出开箱申请,也没有涉及到遗嘱执行人是否能提出相关申请;最后,在被继承人的遗嘱当中也仅仅指明了遗嘱执行人的身份,对保管箱内的财产如何处分并没有明确指示。

嗯,看来只写了执行监督人的遗嘱是不行的,一定要写清楚继承人啊。谢谢黄法官!

案例2、口头遗嘱是非多,遗愿未必如愿

市民吴某某有兄弟姐妹八人,他排行最小。他的父母生前曾私下口头承诺将房产留给他一人。但父母去世后不久,四个哥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定继承该房产,法院依法判令其向哥哥姐姐支付相应房款,吴某某在有支付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让我们请出第二位嘉宾——上海浦东法院周浦法庭俞硒法官!

俞法官好,从这个案子看,现在口头遗嘱是不是真的不能用了?

法官: 你好,你的理解也不完全正确。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这样的口头遗嘱,例如生重病或者发生一些重大事故。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还是需要通过书面遗嘱或录音遗嘱来替代。否则,法院还会认为口头遗嘱是无效的。

嗯,确实是口说无凭啊。看来遗嘱还是白纸黑字的好。

案例3、写遗嘱要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瑕疵导致无效

李老太有两个女儿,一个是亲生女儿,另一个是再婚后的继女。李老太患重病后,亲生女儿为给她治病到处借债,她就请亲生女儿代书遗嘱。但李老太去世后,亲生女儿却被继女告上了法院,要求确认代书遗嘱无效。

俞法官,这份遗嘱会被法院确认无效吗?

法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是不可以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的。很遗憾,这份遗嘱确实是无效的。

那我们找人代写遗嘱时候要注意什么呢?

法官: 我觉得公民需要代书遗嘱时,代书人和见证人最好邀请专业律师、居委会干部、村居委人民调解员等人担任。

俞法官啊,还有没有其他的立遗嘱注意事项呢?

法官: 有啊!自己写遗嘱时也应避免法律上的瑕疵,例如:夫妻一方,不能在自书遗嘱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置;离异家庭,某一方为防止财产转移,在自书遗嘱时将财产全部交给自己父母继承,未按法律规定给未成年子女留下相应财产;订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如患有相应疾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具备法律规定的遗嘱能力的;打印的遗嘱也常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最后,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小编,还是要郑重的提醒您:

遗愿千万条,依法第一条。遗嘱不规范,亲人两行泪。

来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文作者:王治国、苏英豪

视频制作:浦东电视台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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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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