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离婚时应该,净身出户吗?

法律知识要点:实务中很多人认为,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造成离婚的,其属于过错方,应当净身出户,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全部归无过错方。真是这样的吗,下面小编来说说相关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社会化的说法,意思是指配偶一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通奸、嫖娼、重婚、同居等都属于婚外情,其中重婚和同居行为是属于法定的离婚理由,还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配偶一方存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从上面的条文可以分析,配偶一方有婚外情的,按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财产,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而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的一种司法理念。所以,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根本不存在净身出户的可能性,仅仅在分配财产时,参考其过错程度,在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倾斜,但实务中不会很多,一般在5%到10%之间的比例。

当然,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是属于重婚或同居的行为的,不影响无过错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与财产分割没有任何的关系。

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导致离婚的应当尽身出户,这种说法根本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明显属于谣言。夫妻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仅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一方在离婚时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才属于不分或少分,这是有净身出户的可能的。为了更好的说明相关法律问题,现在小编分享一则涉及该法律问题的实务案例,以供大家阅读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双方自结婚以来,被告一直违反《婚姻法》中夫妻忠实义务,经常在外与女子发生婚外情。自2010年起,被告与刘某倩发生婚外情,现仍然一直同居于某地。被告与刘某倩于××××年××月生育一子,被告已于2011年10月17日委托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确认该孩子为被告亲子。

被告除违背夫妻相互忠实义务,与他人同居并育有私生子外,将夫妻共同存款提供给情妇及私生子生活使用。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作为无过错方,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女儿应当随母亲继续生活。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女儿黄某乙的抚养费并按照生活费1500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至黄某乙18岁止,并承担黄某乙的教育费及其他费用4万元。

据此,请求法院判决如下: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应当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274000元(包括子女生活费人民币18000元/年*13年,教育费人民币4万元);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清单附后。

判决要点

法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当庭同意离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之诉,法院应予准许。

鉴于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异性同居并生育小孩,其过错行为与婚姻的破裂确存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关于婚生女黄某乙的抚养权,从双方均主张其抚养权来看,双方对于婚生女黄某乙的成长均给予深厚的情感与期望,小孩抚养权应以有利于小孩成长为原则,考虑到婚生女黄某乙系女孩且一直由外祖父母抚养照顾,被告与案外人刘某倩之子尚不足一岁,需较大精力照顾,故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抚养更为适宜。被告于庭审中承诺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结合小孩的实际生活情况与被告的收入,法院对该抚养费金额予以确认。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结合本案原、被告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法院酌定原告取得共有财产的60%,被告取得共有财产的40%,具体分割方案,见附后财产清单。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黄某乙由原告梁某抚养,被告黄某甲应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黄某乙抚养费1500元,该费用应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分得60%的份额,被告分得40%的份额,具体分割方案见附后的财产清单; 被告黄某甲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律师点评

该案中,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有司法鉴定被告的认可,证据确实充分,原告因此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属于离婚的过错方。因此,在分割财产时,法院考虑被告系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酌情分得40%的财产份额。所以,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根本不存在净身出户的问题,仅酌情多分一些财产,网络上有很多关于这方面的谣言,其实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胡开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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