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维持率为何居高不下

广大律师、当事人吐槽二审维持率居高不下,感觉相关的纠错程序陷入空转。

有数据显示二审维持率往往高到95%以上,甚至某法院在宣传中说被发改率低到只有零点几。再审申请成功率更是低到感人。从数据上看诉讼的纠错程序的确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很显然,法官没有英明神武到不犯错,很多判决上的错误被人为的忽视了,想想零点几是什么概念?相当于高考考到740+甚至745+,相当于司法考试考到595+甚至598+,很显然这几乎是不可完成的任务,司考的历史最高分也达不到这样的程度。

包括许多律师在内的许多人会从自己办的具体案件中感受中认为是法官在恶意偏袒枉法裁判。但这样认为并不对。虽然数据是一个个具体案件累加起来的,但量变到质变,个案的感受和类案数据完全不同。

二审维持率、再审驳回率居高不下,大城市如此,偏远地区也如此;基层法院如此,中高级法院也如此。那么很显然,这和法官的水平无关。

即便所有法官都贪赃枉法,其所判的案件中涉及不正当利益的案件也只是小部分,何况贪赃枉法的只是小部分,这类案件占比肯定很低,因此造成这个现象也不是由徇私枉法造成的。

既然和这些无关,那么很显然强调提高法官素质、不断增加对枉法法官的打击力度的意义不是很大。

简单来说,二审维持、再审驳回是现行规则下的最优解。如果我是法官也会这么做,要求严惩枉法法官的律师去当法官同样也会变成他“最讨厌的人”,不会改变。

首先,节省,维持原判最节省法律资源,一个案件的工作量相当于其他两个甚至三个案件的工作量,一审法官工作量增加,二审再审法官的工作量也增加。

其次,影响,对自己影响最小,一旦发回改判或者再审,会面临更多不确定的问题,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第三,立场,在立场上肯定是“偏袒”一审法官的,一切都是建立在“原审判决正确”的前提假设的基础上进行的。二审一上来就以“中立”的姿态审案,本身就是对原审工作的否定,很显然这样才是错误的。

第四,职业,法官作为司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是神圣的,但当法官的人不是,对个人来说这首先是养家糊口的工作,然后才是所谓的职业荣誉,法官的工作强度很高,在不断高强度工作下还能指望剩下多少激情?简单粗暴对大家都好。

第五,评价,发改率、再审率作为评价法官甚至法院工作的标准,当然是怎么有利怎么来,法官、法院独立办案是理想化的模式,法院体系也是职场,大家相互间很熟悉,尤其是法院之间很熟,这没办法。

除此外应该还有许多其他因素,看起来这是一个无解的难题,既然目前无法解决,那就简单粗暴:调整评价标准,不是发改率、再审率低吗,目前评价体系是越少就说明你做的越好,很显然不对,既然不对,就调整发改率、再审率的期望值,允许甚至鼓励一定比例发回、重审甚至再审。

简单的说,首先需要找到发改率、再审率的合理数值区间,着重对数据异常的法院的审查评价,对法官来说,需要统计出区域内的发改率、再审率的平均数、中位数等统计数据,除了对发回重审再审的案件进行审查评价外,对优于平均数、中位数的法官的案件中进行抽检评价。除了收受贿赂、人情关系等案件外,对其他原因造成错案的,不宜处罚或者处罚过重,当然,这样的审核评价只能是体系内部进行,比如各级法院之间,一旦有外部影响,那肯定又会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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