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璐律师解读公房纠纷的维权及权利继承问题

付璐律师解读公房纠纷的维权及权利继承问题

公房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曾经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公有制下的平均分配原则,但作为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公房使用权所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那么公房是否可以继承?公房继承纠纷如何维权?在此篇中付璐律师就相关问题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付璐律师解读公房纠纷的维权及权利继承问题

公产房继承与转让过户

  公产房个人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或承租权,所以死者生前使用的公产房,不能办理继承和转让。需要死者继承人和住房产权所有的单位协议变更承租人名字。或继承人和单位协议买断产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就可买下住房。

针对于公产房过户材料及流程,付璐律师表示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公产房分直管公房和企业产,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继承的方式承租当家人过世或户口迁离本市,当事人可以作为子女继续承租其现有公产房,但须得其他有权承租人同意,包括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

公房的承租权不能继承,同样因为公房拆迁所得的款项也不能算作遗产。在房屋有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前就发放下来,其中一半就应属于承租人,其可自由支配,买房或去租房。承租人去世后,这一半拆迁款作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子女们有权利继承;如果拆迁款在承租人去世后发放下来,那么全部拆迁款就应当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而并不是承租人的遗产,别人无权利继承。

在公产房继承与过户中,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果是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于这一点付璐律师需要在这里强调,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房继承纠纷应该如何维权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承租权能否继承主要看公房承租权是否符合遗产范围。在解决纠纷具体适用法律时还是缺乏明确的依据,公房承租权不能直接适用《继承法》规定。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公房承租权继承与公房承租权人变更是两个法律概念,虽然公房承租权没有明确的依据可以被继承,但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是可以变更成为新的承租权人的。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继续承租。由此也可以看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租该公房:一是户口在该公房内;二是与死亡的承租人同居住两年以上。

付璐律师解读公房纠纷的维权及权利继承问题

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

  公房使用权注重的是对公房的使用、占有、收益,更侧重用益权的属性,符合“物尽其用”的发展趋势,理应可以继承。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公房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征得同住人的同意,目的是保障同住人的“居住权”。前者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是公权利介入的结果。

原始取得公房使用权即从分配取得的公房处获得的使用权,相对于市场取得的公房,其福利性和保障功能更为突出。也就是说,对于分配取得的公房使用权,在充分考虑到公房是赋予个人的住房消费补充的同时,要注意到国家对劳动者及其整个家庭赋予的福利补偿。这类公房体现的不仅是个人福利,更应当有家庭资产和社会资源的特性。具体到继承方式上来,适用法定继承比遗嘱继承更为合理。由于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公房的保障性功能又不能忽略,所以在法定继承过程中必须要考虑继承人的户口,是否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要考虑住房内的同住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公房纠纷的维权及权利继承问题”的有关解读,对此付璐律师需要强调的是,公房承租权不能继承,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某些公房方面的权利变动需要死者继承人和住房产权所有的单位协议变更承租人名字,或继承人和单位协议买断产权,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税费才能够进行下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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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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