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赊吗?经销商手中6张欠条被法院判定失效,血本无归

还赊吗?经销商手中6张欠条被法院判定失效,血本无归近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农资赊销纠纷案件,农资经销商赵老板(化名)的败诉经历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只有一张赊销欠条,有可能追不到货款!还赊吗?经销商手中6张欠条被法院判定失效,血本无归

01 赊销3年款难回 欠条竟然失了效

赵老板做农资批发生意,老客户之间相互赊账是常有的事,况且每笔生意都有欠条为据,他对这些事情也没多在意,可是正是这样的疏忽让他白白损失了一大笔钱。

2011年,赵老板向李某供应农资产品,由李某进行销售,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按照双方的交易习惯,由赵老板按李某需求送货,每年年底结算货款。

2011年4月至2011年7月,李某向赵老板出具欠据六张,共计7870元,且在欠据中注明,销售完后付清货款,但李某最终迟迟未向赵老板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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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6日,赵老板雇人找李某催要货款,随后与其发生冲突,后经派出所调解处理。(注意这个环节,本案关键)

2016年10月14日,赵老板找李某再一次催要货款时,因李某与其他厂家发生纠纷,而催款无果。2018年1月18日,赵老板以电话及短信方式,再次催要货款,仍无着落

2018年6月12日,赵老板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货款7870元。庭审时,李某抗辩称,赵老板没有找其主张过权利,已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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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赵老板手里的欠条,失效了!?到底怎么回事?

02 法院认定欠条失效 可以“不认账”

赵老板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这笔赊销款还能追回来吗?

法院审判有了结果。

本案经荆州区法院一审、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赵老板主张其2016年10月14日向李某催讨货款,但提交的证据是公安部门的出警记录,不能表明与赵老板有关联。

也就是说,这次“讨债”,没有留下任何有用的证据,口说无凭,赵老板不能证明李某拖欠赊销款,所以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这下麻烦大了!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20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前(实施日期:2017年10月1日),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2013年11月26日之后,赵老板没有证据证明在二年内向李某主张过权利,现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但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故应驳回赵老板要求李某偿还赊销款的诉讼请求。

既:法律规定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本案欠款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还款)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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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究来讲,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11月25日的两年时间内,赵老板缺乏任何有效证据来证明李某欠款的事实:无催要货款的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证据。

虽然在2018年1月18日,赵老板以电话及短信方式催要货款,但因为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期,这些证据来的太晚了,起不到作用。

03 欠条有效期怎么算 3种情况看明白

湖北经销商赵老板的遭遇让人唏嘘,农资人必须警惕!

欠条是购销凭证也是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重要工具。理论上从债务关系的角度来看,只要对方钱没有还完,债务关系会一直存在,不管多长时间,只要欠款人愿意还钱都是有效的。

但是这个欠条产生的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的时间却是有限制的,也就是说欠条有诉讼有效期,超过诉讼期之后,你起诉到法院也不会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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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欠条的诉讼有效期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这种欠条的诉讼有效期是从写明的还款日期开始计算,3年之内都是有效的,超过3年法院就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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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上图的这张欠条的还款日期是2018年8月1号,那么这个欠条的最长诉讼时间是3年。如果欠款人不还钱,那么你在2021年的8月1日前到法院起诉借款人都是会受到支持的,但是如果你已经超过2021年的8月1日,因为最长的诉讼时间已经过去了,那么到法院起诉欠款人将不再受到支持。

第二种情况就是欠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但是有写欠款日期。这种情况从出欠款开始算起,20年内提起诉讼是受法院支持,超过20年法院就不再受理。以下面这张借条为例。

还赊吗?经销商手中6张欠条被法院判定失效,血本无归

这个借条虽然没有还款日期,但是有写明欠款日期,那么从2013年1月20日开始,到2033年1月20日之间,你到法院起诉都会受到法院的支持。在这期间什么时候找欠款人要钱,隔天开始计算3年内到法院起诉都是有效的,超过3年在起诉法院就不再受理。

第三种即没有写明还款日期也没有写欠款日期。对于这种情况,债权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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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债权人要求对方还款,则将马上面临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但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所以如果你想这张欠条永久有效,就必须是从未曾要求对方还款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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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日常农资经营中,经销商与零售商、零售商与种植户,双方基于熟人关系或者碍于情面,赊销化肥农药的时候不签订书面合同,只留下一份欠条用来对账的情形屡见不鲜。就是因为这样,许多农资店“烂账”一大堆,亏得是自己,带来无尽的烦恼。

法律给了农资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千万不能“躺在权利的床上睡觉”。因此,若欠款人长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为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提出履行请求,并留存相应的证据,必要时采用法律手段,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过了诉讼有效期,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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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欠款人,警告大家最好按时还债。这个社会愿意赊销给你农资的人并不多,一旦被起诉到法院成了老赖,列入失信名单,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文章来源: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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