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襄阳市信息公开案胜诉——东方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知情权

2021年3月5日,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收到来自湖北自然资源厅发来的关于信息公开案的复议决定——支持我所律师诉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作出答复。本案的胜诉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奠定了稳固的基础。后期,东方律师将继续推进案件,为当事人争取应得补偿。

湖北襄阳市信息公开案胜诉——东方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知情权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李先生在湖北襄阳市樊城区拥有合法房屋,因当地道路扩建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李先生对于突如其来的拆迁一头雾水,不清楚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更不知道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在李先生不知所措的时候,经朋友力荐,找到了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团队首席律师苗云海、主任律师孙维、专职律师陈思畅,对李先生进行接待并向李先生了解了案件情况。经过三位律师的综合分析和对补偿问题以及可争取补偿的判断,李先生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有了清晰的认识,立即决定委托东方征拆律师协助维权。

北京东方征地拆迁律师团队接受李先生委托后,立即成立专案组,专案组律师认为案件相关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东方征拆律师受李先生委托,针对被申请人信息未公开向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提起行政复议。

复议决定

2021年3月1日,自然资源厅经审理查明,作出最终决定,支持本案律师提出的诉求,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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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书

结束语

东方律师提醒大家,政府机关不能无故不向申请人进行信息公开,更不能逃避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同时,作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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