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称为商自然人,可以成为商法上的主体。个人独资企业虽然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但其与自然人不同,而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当然,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以企业的形式存在,但其并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作为投资人的自然人仍然需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特点如下:

个人独资企业

1,仅有一个投资者,且该投资者为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顾名思义,就是由一个自然人所创办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除了国有独资公司以外,公司的投资人是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

2,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财产没有分离,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因此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者有权将其投入企业的财产依法转让。但是,如果投资者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则企业的财产属于家庭共有。可见,在独资企业中并没有实现企业财产与投资者财产的分离。

3,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是合一的。在独资企业中,投资者的财产和企业的财产没有分离,与此相应,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也没有发生分离。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因此,投资者仍然要自行管理企业的事务,当然,其也可以委托他人管理。

4,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意志完全体现为投资者个人的意志,其财产与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发生重合,并没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其责任最终也是由投资者个人承担的。因此,依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者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正是因为在个人投资企业中,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不分离,所以,投资者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不同,因为一人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法人,而且公司责任与公司投资者的责任是区分开的,投资者原则上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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