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及其解释:定金

担保法及其解释:定金

《担保法》 定金

第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条 定金的成立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定金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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