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最高法最新司法政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1.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相关案例

(2021)京02民终2815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均认可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确认。鉴于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2020年1月31日及2月1日劳动者休息的应视同正常出勤并获取劳动报酬,故迈科龙公司应当支付柴××2020年1月31日工资1287.36元。考虑到疫情防控期间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或实行弹性工作制度的,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关于迈科龙公司提出的已通知调整2020年2月工资,迈科龙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调整工资已经与柴××协商一致,柴××对此亦不认可,故迈科龙公司应当正常支付柴××2020年2月工资。

(2021)京0118民初1939号

关于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城建六公司提交2020年2月16日在OA平台公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员工上班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罗××已休年休假,罗××提交2020年2月6日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员工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2020年2月考勤记录表、2月工作量统计表、人力资源部聂某通过OA平台发布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员工上下班有关事项的通知证明其2020年2月按照公司要求居家办公(其中2月4日、5日、18日系到公司上班)及休年假需要审批。对此,本院认为,城建六公司虽主张2020年2月已安排员工集中休带薪年休假,然城建六公司在仲裁程序中亦认可罗××疫情期间有居家办公。虽城建六公司主张罗××居家办公工作量不饱和,然就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居家办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故罗××2020年2月居家办公系正常出勤,即使城建六公司发放该月全额工资,本院亦无法认定系带薪年休假。故城建六公司应支付罗××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具体数额本院予以核算;对城建六公司要求不支付罗××2020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民事法律参考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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