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继承权公证需要的一般证明和材料

  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遗产继承权的证明活动。

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到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提出申请。

如果存在多个继承人继承同一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应当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

  申请时,当事人应递交公证申请书,同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本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尸体火化证明书、注销户口证明(如果被继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人,当事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3、被继承人所留遗产的产权证明:如房产所有权证书、银行存款单、股票号码等(可以同时要求公证处出具金融机构查询证明)。

  4、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当事人应提交遗嘱原件(公证处对有遗嘱的会比较慎重)。

  5、当事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代位继承人申办公证的,还应提供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以及本人与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6、公证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1.办理继承权公证一般是所有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没有争议或已协商好的情况下申请继承权公证的,如果有争议或缺少其中一个继承人都无法办理。

2.建议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继承人不要为省事或麻烦,隐瞒有其他继承人的事实,必须保证证明和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可能后患无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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