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袁琳 来源:《青少年法治教育》 浏览次数:3054
提起人民检察院,想必大家都不陌生,这是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置的国家机构。我国的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对人民检察院的职能、设置等作了规定,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人民检察院的宪法定位
人民检察院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主要包括: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张三(化名)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之后法院因张三患某精神疾病,决定对他暂予监外执行1。当地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对张三作出某精神疾病鉴定的鉴定中心,不是该省指定的鉴定机构,因此该鉴定机构的诊断证明不能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于是,检察院向法院发函,建议法院对张三的身体状况重新调查。法院经调查后,认定张三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决定对张三收监执行。
在上述案例中,人民检察院在对刑罚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时,依法纠正了这起监外执行案件,保障了法律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根据宪法第13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分为:(1)最高人民检察院;(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3)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其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又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在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某法律条文的解释,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司法解释。
我国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哪些情形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此进行了解释,列举了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有助于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正确适用法律。
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关系
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入室盗窃案,盗窃金额数万元。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之后进行立案侦查,逮捕了犯罪嫌疑人王某。侦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将该案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指控王某入室盗窃构成盗窃罪。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并判处了相应的刑罚。
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刑事案件中,公、检、法三机关各有各的职责,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机关,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后依法作出刑事裁判文书。同时,人民检察院也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在某些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还会扮演侦查机关的角色,行使侦查权。例如,当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时,如果发现有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
现在你是不是对人民检察院有了更多的了解呢?人民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刊载于《青少年法治教育》2020年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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