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

【“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三十四条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

【法典条文】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监护人监护职责的规定。

【精解提炼】

1.监护职责又称监护事务,是指监护人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利与所负担的监护义务的总称。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它合法权益。

2.监护人为被监护人利益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时,其监护职责表现为法定代理权,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的竞争力直接归属于被监护人。

3.监护权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干涉或侵犯。当监护权受到侵害或妨害时,监护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4.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全面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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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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