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法院是什么级别

经常有人问我:你们法院是什么级别?

这个问题,对体制外地人,一两句话还真解释不清。

在监委以前,有“一府两院”的说法,也就是法院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与政府行政首长均由人大任命。后来又增加了成“一府两院一委”,即监委负责人也由人大任命。

由此,组织部门的“三定”方案规定法院院长由同级部门政府副职级别的干部担任,其级别比同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局部委办要高。

但是,这并不等同于法院的级别就上去了,事实上,除了院长按照同级政府副职定级,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可以按照同级政府部门正职享受行政级别外,剩下的其他副院长只能享受同级政府部门副职级别待遇。相应的,法院下属部门负责人也只能类比政府局部委办中层干部级别,而不会像党委下属部门中层干部一样抬高一级定级,比如组织部下属部门负责人,一般会按照同级政府部门副职定级。

不知道我解释清楚了没有:在组织部门的架构体系中,法院是与政府组成部门级别相同的机构,唯一不同的是院长高配!

仅此而已!

稍微有些不同的是直辖市下面的中级法院,听在直辖市中级法院任职的同学讲,由于直辖市中级法院没有对应的党委政府,因此,该中级法院级别是对应直辖市下属区来的,也就是正厅级。那么院长就是正厅级没跑,副院长就是副厅级,这个比地级市中级法院的副院长强太多了。当然,如果同学所述属实,这也是由于直辖市特殊的科层行政设置造成的特殊情况,而不是说法院级别受到了特殊重视和对待。

同学还说,经常是他们法院的正厅级院长去向高院的副厅级副院长汇报工作,当然,正如前面所言,这是由于特殊行政设置造成的,但是上下级的定位依然不变,因此汇报的和被汇报的都不会觉得有什么不妥!

另外:不扯什么法官等级与行政级别脱钩的事,在组织部门眼里,这个脱不了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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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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