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留下两份房产遗嘱,房产继承应按哪个处理?北京二审法院

被继承人留下两份房产遗嘱,房产继承应按哪个处理?北京二审法院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现今有很多继承都通过遗嘱进行,那么在出现两份遗嘱时,法院往往会结合实际以及案件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审查!下面北京房产继承律师常亮以一个房产继承纠纷的二审上诉案例为大家分析有关公证遗嘱规定。

林某与于某(2013年2月5日死亡)是夫妻,双方均系再婚,林某未生育过子女,于某在双方婚前曾与前妻生育三个女儿,即于某1、于某2、于某3。A房屋购买于2000年,登记在于某名下。一审中,林某提供“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两份,分别载明“本人有房产一处,为A房屋,现作如下公证:一、本人如先于妻子(林某)过世,则房产权等不动产全归妻子林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二、如妻子先于丈夫(于某)去世,房产权归本人掌管,上海三个女儿平均继承。夫妻二人均仙逝,房产权由本人上海三个女儿平均继承”及“本人有房产一处,为A房屋,现作如下公证:一、本人如先于妻子(林某)过世,则房产权等全归妻子林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二、如妻子先于丈夫(于某)去世,房产权等全由本人掌管,夫妻二人均仙逝,房产权归本人上海三个女儿平均继承”,在两份材料下方立遗嘱人栏均署有“于某”、“林某”字样签名,落款时间均显示为2007年。对该两份材料,林某陈述称是在2014年9月发现的,于某生前没有跟林某讲写过这两张纸,但里面的内容他跟林某说过。于某1对前述两份材料没有异议。于某2、于某3则表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A房屋购买于林某和被继承人于某婚后,且登记在于某名下,应属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因二人未对双方房产份额作出约定,故扣除该房产份额中属于林某的1/2后,剩余的1/2应属被继承人于某的遗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被继承人于某生前留有遗嘱,虽然于某2、于某3对两份遗嘱是否为于某所立不能确认,但二人均未提出进行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对两份遗嘱为被继承人于某所立予以认定。两份遗嘱虽都没有具体的出具时间,但内容基本一致,均明确表示若于某先于林某过世,则诉争房产由林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系被继承人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讼争A房屋中属于于某的份额应按照其遗嘱处理。于某2、于某3提出遗嘱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的观点,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于某于2007年书写的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均明确其本人先于林某过世,则本案诉争房产归妻子林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等内容,意思表示清楚,应认定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为于某自书遗嘱,林某根据遗嘱有权全部继承在诉争房屋内属于某的份额。于某2、于某3上诉认为其中一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有明显拼接的痕迹,不具有法律效力。虽其中一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确有拼接痕迹,但另一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纸张完整,且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中均有“本人如先于妻子过世,则诉争房产全归妻子林某继承”的内容,相互印证。故二审法院对于某2、唐丽宇于某3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于某2、于某3上诉认为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没有具体月份和日期,不符合继承法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认定无效。虽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仅写明2007年,未明确月、日,但属于某自书形成,意思表示真实、清楚,且不存在内容截然不同的其它遗嘱。故二审法院认定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有效,对于某2、唐丽宇于某3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于某2、唐丽宇于某3上诉认为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仅为公证所打的草稿,未经公证,不发生法律效力。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中虽有“现作如下公证”的字句,但并未明确经公证后方发生法律效力的内容,结合对两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内容的整体解读,“现作如下公证”应解读为系于某本人对诉争房产继承事项的安排和处理。故二审法院对于某2、唐丽宇于某3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于某2、唐丽宇于某3上诉认为于某在设定诉争房产归属时有前提条件,即诉争房产将来归属三个女儿继承。未有拼接痕迹的一份《有关房产继承事宜》尾部明确有“夫妻二人均仙逝,房产权由本人上海三个女儿平均继承”的内容,但第一条、第二条中则明确了于某、林某相互之间先后去世的不同情况下,诉争房屋的继承安排,其中关于于某先于林某去世,则诉争房屋全归林某继承、其他人无权干涉的意思表示非常清楚、明确,故结合该《有关房产继承事宜》整体内容解读,尾部的内容理解为在于某、林某均过世,且诉争房屋在林某身前仍未处分的情况下,再由于某三个女人平均继承,更符合文意和法律精神。故二审法院对于某2、唐丽宇于某3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北京嘉善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律师认为,现行法律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多种方式。除了自书遗嘱以外,其他方式遗嘱都需要两位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在场。自书遗书的前提是自书人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智力毫无瑕疵,否则其效力会受到质疑。在二审上诉过程中,对遗嘱效力持不同意见者需要举证说明自书人不具有立遗嘱的行为能力,因此自书遗嘱者可在自书前去医院开具证明作为遗嘱的附件,这是为对遗嘱效力的补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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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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