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一个案子隔3年,就不能告了,诉讼时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当一个人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也知道侵权人时,3年还不告,期间也不和对方联系,双方还都不提这个事。那3年后,受损人再起诉,对方只要主张诉讼时效超过,那受损人一定败诉。此时对于对方,诉讼时效就是个王牌武器,一击必中(注意,法院是不会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的)。

那么最典型的,就是借钱,碍于面子借给10万,又碍于面子,3年也没要,对方也好意思不提和不还……结果后来再要,对方也不给,一起诉,对方主张时效超过。那很遗憾,出借人败诉,借款人胜诉。即使出借人借条、转账记录等,一切证据齐备。

那么诉讼时效的本质,就是法不溯及既往,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民法不保护拿着诉讼权利,却一直在床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也是提醒当事人要及时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当事人的合理预期。

诉讼时效,主要针对的就是债权请求权,比如欠债还钱、损害了就要赔偿等,试想,如果这些都是永久存在,那就会造成权利人维权不主动和不积极,而有诉讼时效则更有利于权利人养成权利保护习惯、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还有,如果诉讼时效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而同意履行或者履行,后知道了,对此进行抗辩,那也是无效的。即时效超过,那自愿履行是不能反悔的,同意履行这一承诺也是不能反悔的。

为什么一个案子隔3年,就不能告了,诉讼时效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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