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开车撞人后逃逸,为何法院二审从交通肇事罪改判故意伤害罪

在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中,为何被告人最终被判定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而非交通肇事罪?这背后隐藏着怎样的法律逻辑?本文将带您一探究竟,揭开二审法院改判的神秘面纱,探讨这起案件中的法律细节与深层次教训。

案例回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2018年10月13日晚,被告人彭显武和黄洪昌因相亲事宜驾车行驶至浏阳市牛石烟花厂门口路段时,由于疏忽,撞倒了同向行走的村民马某。事故发生后,黄洪昌唆使驾驶员彭显武逃逸,于是两人未及时救助,反而驾车逃离现场,并在逃逸过程中再次碾压了倒地的马某。随后,另一车辆因避让不及,撞击了马某头部,导致其死亡。

一审时法院判决彭显武和黄洪昌犯交通肇事罪,但是检方提起抗诉,认为应该判处故意伤害罪。二审时,法院经过分析后进行了改判,判决两人犯故意伤害罪,这是为什么呢?

案例分析

二审时,法院认为,彭显武和黄洪昌在事故后未履行救助义务,且有意驾车逃离现场,这一行为超出了一般交通肇事的范畴。他们的行为表现出了对被害人生命安全的蔑视,具有明显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性。

法院特别指出,虽然被害人最终是因第二次撞击而死亡,但彭显武和黄洪昌的逃逸行为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重伤,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此外,黄洪昌虽然不是直接驾驶者,但其在犯罪中起到了教唆和帮助的作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彭显武作为驾驶员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洪昌作为乘车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最终,彭显武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黄洪昌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彭显武的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浏阳大瑶营销服务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第三者负有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被判赔偿胡新年、马贤发、马新华人民币十一万元。

总结与教训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法律教训:首先,驾驶员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停车救助,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否则可能会因逃逸行为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其次,乘车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也应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应唆使或协助驾驶员逃逸。最后,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依法履行赔偿责任,为受害者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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