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

前面林律师给大家分享了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维权的经验,很受欢迎,今天再给大家分享一下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这里所指的法律程序是诉讼程序,同时不建议走法律程序是指建议采取其他方式维权,而不是放弃维权。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客户端查看)

一、走法律程序困难的医疗纠纷。

走法律程序困难的医疗纠纷主要是指无法顺利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特别是鉴定机构退卷概率很高的案件。其中退卷率最高的案件类型是死亡原因不明又没有进行尸检的;其次是涉及2个以上医疗机构或患者死亡地点不在医院的案件,医方对死因提出异议又没有进行尸检的;还有一些是案情特别复杂,患者疾病多,治疗过程很长,涉及多家医疗机构,病历非常非常多的案件,鉴定机构会以案情复杂为由退卷。预期鉴定机构会退卷,退卷则意味着败诉,患方仍然想继续维权的,建议调解结案为宜。当然,调解也会使患方处于一个不利的位置,赔偿金额往往较低。

二、患方举证困难的医疗纠纷。

患方举证困难,是指能够反映医疗机构存在某些严重过错的证据不能成功举证,例如门诊病历丢失,或医院没有提供门诊病历但是谎称已经交给患者了;例如影像学片丢失,医院拒绝重新打印的;例如重要治疗过程存在严重过错而又没有被记录在病历上,事后医院否认客观事实的;例如病情变化时医院处理不及时,但是病历记录处理及时,而患方又不能举证处理不及时的;还例如麻醉意外、空气栓塞、输液反应等等损害,病历中故意不体现的情形。以上种种,医院可能默认存在诊疗不当,理解患方的不满与诉求,但一旦走法律程序,医院就不承认存在过错,患方又无法举证的,建议协商解决比较好,举证不能意味着败诉,一分钱赔偿都没有。

三、植物人医疗纠纷。

“植物人”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可能因医疗损害导致植物人状态的纠纷。植物人医疗纠纷的维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患方多存在拖欠巨额医疗费的情况,同时如果患者病情稳定,预期能够存活很长时间,后续存在巨额医疗费、护理费的支出。由于鉴定机构对鉴定后续治疗费持越来越谨慎的态度,法院也只愿支持已产生的损害赔偿,这就导致即便植物人医疗损害涉及巨额损失,但是法院支持的赔偿很难达到预期,例如长期护理费按法律标准远低于实际护理费用支出,护理年限通常暂计五年,如果没有鉴定出后续治疗费,法院不会支持。通常我们算出一个60岁以内的植物人,全责赔偿可能达300万以上,但法院可支持的大约在150万,并不是说法院有意减少赔偿,而是有一些未发生的损失法院尽量让患方等待发生后另行起诉,特别是后续治疗费、将要支出的护理费。还有一个情况就是,患方往往认为拖欠的医疗费,应该由医院全部承担,起诉法律上并不剥离这一部分损失让医院全部承担,会作为医疗损害赔偿项目之一一并处理,而医院发生医疗损害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承担全责,这就导致一部分欠费由患方承担,因为住院时间过长,费用过高,这部分医疗费医保又难以报销,有时候会出现法院支持的赔偿还不够抵扣拖欠医疗费的情形。所以,植物人医疗纠纷如果患者病情稳定的,尽量协商一次性解决为好。

四、新生儿窒息中非死亡案例。

新生儿窒息医疗纠纷往往有患儿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通常为智力受损,当然也有可能有躯体功能障碍的情况,对于躯体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鉴定,需新生儿成长到一岁以上,能够配合鉴定人的检查时才能进行;对于智力发育异常的伤残等级鉴定,需到孩子成长到8岁以后才能鉴定,而且能鉴定智力方面伤残的鉴定机构较少。漫长的等待期对于维权的家属来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而走法律程序,法院不会支持还没有鉴定伤残等级的伤残赔偿金,如果患儿家属对获取赔偿急迫,不建议等待漫长的诉讼程序,尽量一次性协商解决为好。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

五、医美纠纷。

医美纠纷一般诉讼标的比较小,多为10万元以内,这是因为整容失败很少涉及伤残,涉及的主要赔偿项目是医疗费,如法院起诉再经司法鉴定,维权成本高,如包括: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一般诉讼成本超过2万元,走司法程序性价比太低。同时如果医疗机构没有明显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多难以鉴定构成医疗损害。实践中,光以整容失败这个后果为由主张构成医疗损害是不正确的,例如,将客户的鼻子整歪了,并不能以这个结果就认为医院有过错造成损害,首先鼻子整歪了可能只是技术水平问题,但不一定属于过错,其次鼻子整歪一般不会造成鼻子结构功能受损,更不构成伤残,所以司法鉴定很可能结论为不属于医疗损害。因为医美机构大部分为私营医疗机构,习惯退款赔钱息事宁人,所以医美纠纷尽量协商解决为好。

六、患者猝死的医疗纠纷。

因为猝死发生的时间过短,无明显先兆症状,绝大多数猝死的原因还没来得及查清楚,出乎家属甚至医务人员意料,患方往往无法理解,出现医疗纠纷。而根据客观数据,绝大部分猝死的发生都是因为患者身体内都潜伏着严重的疾病,特别是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行尸检不会得出利于患方的死因结论,即便医院有过错,责任比例也很轻,法院可支持的赔偿少;同时猝死意味着死因不明,死因不明的医疗纠纷案件要走司法程序,不做尸检基本上不会有鉴定机构会受理医疗损害鉴定,也意味着败诉。所以,对于猝死医疗纠纷,总体来说不建议患方走法律程序,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不太建议尸检后走法律程序,得不偿失。

七、患者自杀的医疗纠纷。

患者在医院自杀的医疗纠纷不少,特别是跳楼的。自杀在法律上一般看作是个人行为,不认为是侵权,即便医疗机构存在硬件设施或监护不到位的情形,法院很难判其担责,因为医院的过错并不是导致患者自杀的主要原因。特别是2022年最高法公布了一个在医院自杀而没有支持赔偿的典型案例后,各级法院对患者在医院自杀的纠纷判决患方败诉的案例越来越多。所以这一类案件,医疗机构大多姿态比较低,愿意息事宁人,患方尽量协商解决该类医疗纠纷比较好。

八、出生错误的医疗纠纷。

出生错误是指产前检查没有检出胎儿畸形,导致错误出生畸形新生儿的医疗纠纷。出生错误并未侵犯健康权,因为孕妇及其出生子女的健康权并未受到侵犯,出生子女的畸形是先天性的,不是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所导致的,只是因为医疗机构的漏诊导致其错误出生,那么医疗机构侵犯的是优生优育权,也就是说患者只能主张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而不能主张人身损害的赔偿。主张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在法律上只有精神抚慰金和超出健康未成年人的教育抚养费用,这两者都不好认定,没有统一的法律标准,对于后者一般只是针对严重畸形影响躯体生长发育的或者存在智力发育障碍的,如果经过治疗可修复的畸形,没有这一项赔偿。根据林律师的经验,侵犯优生优育权的赔偿,法院判决多不超过10万元。所以基于维权成本,这一类案件尽量采取协商的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当然需要一些技巧,同时也需降低预期,尽量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或邀请其介入。

九、口腔医疗纠纷。

口腔医疗纠纷涉及的赔偿也比较少,而且很难构成伤残,乐意受理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机构也不多,所以这类案件走法律程序除性价比不高外,还存在走程序困难的特点。同时,不管是公立还是私营口腔医疗机构,门店形象、技术声誉非常重要,这事关门店的生存、发展,所以不管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林律师都建议双方协商解决为好,如果纠纷上升到人尽皆知、不得不走司法程序,对双方都不利。

哪些医疗纠纷不建议走法律程序?

以上是不建议走法律程序的主要医疗纠纷案件类型,当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其他也不宜走法律程序的类型,总结一下就是预期赔偿少、举证困难、获取赔偿时间漫长、医疗机构协商意愿较高的案件,建议不走法律程序,走协商途径;同时协商不代表只是找医院协商,可以通过医调委、卫健委等第三方机构介入协商,协商方式可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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