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子,相对来说对原被告双方哪方有利

根据我国《民诉讼法》二审终审制的原则,二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子肯定是对二审的上诉方有利。

二审通过审查,发现一审对本案的主要事实部分尚未查清的,适用法律条款有误的,该到庭的当事人尚未到庭应诉的,程序违法的等等都可以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重审。

那么,现实司法实践中,二审为何发现问题而不直接改判而要坚持发回一审重审,这不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吗?这里面只有懂行的人才明白其中奥妙。

我国司法体制实行员额法官审判错案终身追责制以来,总体来说还是比较规范很多了,二审主审法官发现一审案件明显有问题,而也不想作为错案改判,像这类的案件二审肯定合议评判时会作出发回一审重审。

发回重审我为什么说对上诉方有利,发回重审至少让上诉方暂时喘下气呼吸,至少可以肯定一审对上诉方的判决存在问题,那么,上诉方就要重新疏理新证据,调整应诉思路,让一审重审时合议庭很明显发现二审发回重审的理由充分而改判。上诉方拿到一审判决主动权后,任对方不服上诉到二审也很难达到翻盘的机会。

二审发回重审的民事案子,相对来说对原被告双方哪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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