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话法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

村民张三报警,称自家种植的苹果树被砍倒,并提供了因揭发李四盗窃而被李四扬言报复的情况。公安机关据此刑事立案,并向李四宣布监视居住后,将李四扣押三天,并扣押了在李四家搜出的一把砍柴刀。三天后,村里传言,是王五砍倒了苹果树。公安机关传讯王五,王五供认不讳。公安机关解除对李四的关押,但没收了李四的砍柴刀。

该案中,李四对公安机关的监视居住、关押不服,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检察监督,或者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到纪委监委控告举报。对于公安机关没收其砍柴刀的行为不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做出没收决定或实施没收行为的公安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

我国的公安机关具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双重职权,这就决定了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刑事侦查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察监督、公安机关的内部监督完成,其中应用最多也是最直接的监督是检察监督。

白话法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主要分为两大类:一是刑事侦查中的调查工作,包括刑事立案、撤案、预审、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勘验、检查、鉴定、搜查、扣押、通缉等。二是对人身和财产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代为执行刑罚、查封、冻结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以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公安机关的主要就是根据上述规定对违法行为法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白话法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二)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相似点

1.都是由公安机关的名义做出的,比如某某市公安局等。

2.都带有对人身或财产的强制的性质,外表相似。

3.部分违法行为处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嫌疑两可之间。

(三)公安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分标准

法律依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文书的文号不同等都是区分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公安机关法律手续不全,导致混淆刑事侦查行为与行政执法行为的情况。甚至,有些特殊案件的里,个别公安机关为了规避其行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情况,而故意把行政执法行为解释为刑事侦查行为。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辨识:

1.从立案材料上辨识。如果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就可以从相应的立案文书中辨识,到底是以刑事立案,还是行政执法立案。哪怕公安机关错把应当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立案为行政执法案件,也可按照形式审查的标准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举证证明其实何种性质的行为。

2.从办案动机上辨识。对于无立案程序或者无法获取立案程序文件的案件,可以通过相关行为的目的辨识。比如,为了刑事侦查的目的,则是刑事侦查行为。为了行政执法的目的,则是行政执法行为。实践中,有时会出现公安机关利用刑事侦查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情况,其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对人身和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只能归入行政强制措施,而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无法辨识的,应当先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立案,然后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还是比较复杂。对于短时间内难以辨识的,可以现行立案,然后由公安机关对其行为性质行政举证。如果证据能够证明是刑事侦查行为,则驳回起诉。如果不能,则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出裁判。

白话法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四)相互转化行为的可诉性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或宣告无罪后,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行政处罚相关规定的,应当由职权机关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比如故意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先以治安案件立案,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待查明部分事实并做出伤情鉴定后,再决定是否转为刑事案件立案。或者有些案件先以刑事案件立案,然后借助刑事案件的“威慑”调取相关言词证据、客观证据后,再转为行政案件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罚。

对于这两种,作者认为:

1.公安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中,如果行政案件并未做出相应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则行政程序中的调查行为被刑事侦查行为吸收,不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行政案件已经做出了相应的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则理应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刑事案件转行政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在程序转换前刑事案件已经有了相应的结案文书,比如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等。在程序转化后,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对这种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当然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转化前的侦查行为不服,仍然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启动监督程序。当然,公安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必然会运用刑事程序中取得的证据,这些证据要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质证、认证,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做出行政裁判的依据。

所以,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行为终结后做出的没收非法所得决定,不是刑事司法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白话法律: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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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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