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当然包括诉讼制度的建立初衷都是为了保护和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结构,但是总有一些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想方设法地找法律的漏洞、钻法律的空子,玩所谓的诉讼技巧,实则是对法律权利的滥用,是法律诚信理念的缺失,最终干扰的是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的是司法的公信力。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诉权情形。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诉讼实体权利:
(1)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骗取法院的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
例如:双方通过伪造借条或通过转账后又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虚构借贷关系,债务人对借款事实虚假承认,达成调解书成功转移财产,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继承案件中,参与诉讼的继承人出具虚假继承人身份的证明,达成分割遗产的协议,从而排除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并享有的遗产继承权。
(2)在离婚诉讼中,双方恶意串通假离婚,以成功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者一方当事人与亲友串通虚构借贷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以侵害另一方的权益。
(3)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重复诉讼。
以民间借贷为例:
第一种情形是:原告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后,缺席判决。因有的法院对借据等证据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后,把原件退还给原告。原告利用证据原件又向原告住所地法院再次起诉。
第二种情形是:有的法院是将借据等证据的原件随卷归档,原告重新从银行调取转账记录,谎称没有打借条等手续,再向原告住所地的法院重复起诉。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滥用诉讼程序权利。
(1)滥用管辖权:
第一种情形:虚构管辖的连接点,尤其是协议管辖中的连接点。
第二种情形:没有任何理由和证据就提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后,又进行上诉,以拖延审限。
(2)滥用上诉权:
第一种情形:既使一审判的再对,我要穷尽诉讼权利的行使,再进行上诉,以拖延审限。
第二种情形:一审中想尽一切办法导致法院无法找到其人进行直接送达,最终经法院公告送达后,却离奇地在公告的上诉期内进行了上诉。看来其一直关注着案件的进展,恶意使一审法院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以托延审限。
(3)滥用送达权,导致法院只能公告开庭:
第一种情形:将户籍迁出,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多个住所不断变更,没有固定的住所,导致法院送达困难。
第二种情形:彻底玩失联,电话号码经常变,有时家人也称联系不上,既使知道其下落也谎称不知道,对基层法院的送达造成了很大干扰。
(4)滥用回避权,尤其是现在实行员额法官制,一看其法官的观点对案件不利,就找各种理由申请法官回避,以达到更换主审法官的目的。
(5)滥用调解权:以虚假的调解诚意来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
(6)滥用抗诉权和信访权: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后,就是不上诉,单等着一审判决生效后直接申请检察院抗诉或进行上访。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权的情形。
1、证人:以虚假的证言来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
2、鉴定人:在利益的驱动下作出了违心的鉴定结论且拒绝出庭接受质证。
3、亲友等人:帮助其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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