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3–7年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罪,很明显,致害人对于受害人的死亡存在一种过失,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无论如何,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心理,否则就是故意杀人罪了。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含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在具体的判刑过程中,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发了规定的相应裁量情节来看。在(2021)京0111刑初1340号赵XX过失致人死亡一审刑事案件中,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未刑诉(202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2月15日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2021年8月3日9时许,被告人赵XX驾驶北京牌栏板低速货车(车牌号:京B6XX19)进入房山区X镇X村X垂钓园内废品收购站时,将被害人凌某(男,殁年6岁)撞倒并碾压,造成凌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凌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XX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就以上指控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赵XX的供述,证人刘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赵XX有期徒刑3年。

而被害人凌某的家属一方的意见为:一、被告人赵XX存在两次碾压的问题,第一次可能为过失,第二次的碾压系故意;二、被告人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也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三、被告人没有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认罪态度恶劣。综上,被告人赵XX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应加重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定:

被告人赵XX驾驶北京牌栏板低速货车(车牌号:京B6XX19)进入本市房山区X镇X村X垂钓园内废品收购站时,将被害人凌某(男,殁年6岁)撞倒并碾压,造成凌某当场死亡。经鉴定,凌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赵XX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赵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这些事实相关物证、证人证言均可进行佐证。

① 被告人赵XX驾驶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未尽到注意义务,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予惩处。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XX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② 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赵XX的量刑建议有所不当,本院予以调整。鉴于被告人赵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XX的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其关于被告人赵XX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建议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案情,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害人凌某的法定代理人凌XX及其诉讼代理人刘XX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应加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最终根据被告人赵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4年11月12日止)。

小编评析:本案最终赵某获得了从轻处罚(3–7年),而非减轻处罚(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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