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是业主”。业主,顾名思义就是物业的主人,《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定义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为某物业区域的业主就是以该人是否为该物业区域内房屋的所有人为标准通过。只要你是该物业小区房屋的所有人,那么你就是该小区的业主,反之,则不是。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列》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二)因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已经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尚未出售或者尚未向买受人交付的专有部分,建设单位为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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