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才是真正的业主,你懂了吗?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都以业主身份在小区里主张权利,那么,倒底谁是业主?我问身边朋友,哪些人是小区的业主?他们都不假思索回答: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是业主。

那是不是只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才是业主呢?

我们先来看法律法规是如何规定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六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也就是大众通俗理解的有不动产证的人是业主,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的业主。

那么,还没有特殊情形的业主呢?

当然有!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民法典》中并没有对业主的身份明确,但民法典第229、230、231条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为:

第229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甲起诉乙确认对某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判决房屋归甲所有,那么,此时,自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并达达甲乙时,甲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也就是业主;

第230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个也很好理解,甲生前有房屋一套,甲死亡时,甲的被继承人取得房屋的物权,成为业主;

第231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什么是事实行为?就是行为人主观上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消灭的民事法律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引起这种后果的行为,比如用钢筋、水泥、砖瓦建造房屋;那此时,如果合法建造房屋,自房屋建成时,就取得物权,成为了业主。此时,房屋所有人并不因为房屋没有登记,就没有取得物权;

另外,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此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任何一方当然是业主。

以上就是业主身份的四种特殊情形,总结了一下:除了大家普通所认知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以外,还有四种情形也是业主,即:因法律文书或征收决定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因事实行为取得物权、因婚姻关系取得物权的人。

关于业主身份,你懂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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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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