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尤其是这3点,早知早受益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操作便捷能保证唯一性、完整性、安全性,规避假票和克隆票风险,应用越来越广泛。但是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兑付基于商业企业信用,不同于银行的高信用等级,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商业信用的不稳定性、不可控性、不可预知性带来的风险显然更高。近年来,类似“恒大票据兑付危机”的情况屡屡发生,大量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持票人的票款无法得到清偿。在此背景下,笔者在办理多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后,结合实务经验浅谈一下票据追索的维权路径和要点,供读者参考。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尤其是这3点,早知早受益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

1、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的权利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即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有权要求承兑人支付汇票金额,汇票未能兑付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被追索人向其支付汇票金额。

2、汇票持票人行使权利的程序

(1)在系统中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多数情况在出票时已经承兑),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此外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在系统中发起追索

如果票据在提示付款后被拒绝付款,持票人在系统中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发起追索。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追索权具有时效性,一旦超过期限则持票人将丧失追索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持票人尤其应当注意,为防止出现行权障碍,应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及时发起追索。

在不同的银行系统中,发起追索的选择方式可能略有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实务操作中一般建议选择在系统中可追索的全部对象均发起追索,发起追索后汇票将显示处于追索状态中。(如下图所示)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尤其是这3点,早知早受益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

(3)发起追索后仍未得到清偿

持票人发起追索后,若被追索人同意付款,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向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若持票人发起追索后仍被追索人拒绝支付,也无法通过协商收回汇票金额,则持票人可通过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

同样,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提起票据追索权纠纷诉讼,同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汇票应处于追索状态且未被清偿,若超期未发起追索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将会承担败诉的不利结果。

3、诉讼中对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有效性审查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当事人不能返还票据的,原合法持票人可以拒绝返还贴现款。”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着重审查持票人取得票据的交易背景,如果持票人无法证明票据系基于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取得,则会被认定为持票人系通过“贴现”取得票据,持票人取得票据的行为无效,从而认定持票人不具有相应的票据权利,无法要求承兑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

4、关于“回头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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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

在汇票流转过程中出现“回头背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虽然票据有效,但在“回头背书”持票人后手的背书人以“回头背书”抗辩持票人只对持票人前手有追索权,该抗辩将会被采纳。但应注意“回头背书”的背书主体应当是“同一人”,在笔者处理的一件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背书人以持票人可能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也曾在票据上背书为由主张“回头背书”,但经过庭审双方发表意见后,背书人撤回了该主张,最终背书人承担了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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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的维权路径

结语:虽然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追索权相关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相对简单,票据维权路径也较为明确,但是在实务中仍然会出现各种各样意想不到的情况。在笔者所接触的案件中,管辖权问题、票据状态问题、证据形式问题、追索时效证明问题等等摆在眼前都需要进行查证逐一攻克,同时还要应对被追索人提出的各种“另辟蹊径”的观点。故笔者建议,在接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前应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若资信情况较差则不建议接受汇票,以免未来产生纠纷;若已经持有汇票到期无法得到清偿,则应当积极行权,以免因怠于行使权利给自身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来源:上海正贤律师事务所 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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