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不具备消防执法权

《消防法》自2021年修改实施后,在日常执法实践当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执法疑问:公安派出所是否具有消防执法权?是否可以实施大额罚款?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公安派出所只具有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能,不具备消防执法的主体资格。

对于此问题,从以下几点问题做一分析:

一、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派出所不具备消防执法权

该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职责,从条文来看,公安派出所不具备消防执法主体资格。该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的外,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决定。由于我国行政机构体制的改革,消防职能由以前的公安主管划归由应急救援部门主管,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基于行政法的授权,负责各类建设物的消防验收和执法,因此消防法赋予的罚款及除拘留外的行政处罚权统一由住房城建和消防救援部门行使,公安机关及派出所并不具备这一执法资格。

二、行政拘留仍由公安机关执行

由于《消防法》对于过失引起火灾以及其他严重的涉及消防违法的行为赋予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种类(具体条款为消防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因此,对于违反了消防法的违法行为,主管机关对于违法行为裁决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后,仍然由公安机关执行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拘留,目前对于该问题,执法实践当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争议的焦点还是在于公安派出所的消防执法权,笔者认为基于上述第一点的分析,目前,确实可行的是对于违反《消防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需要处行政拘留的,仍由消防救援机构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并执行行政拘留。

公安派出所不具备消防执法权

三、消防执法是一种专业性的执法活动,公安派出所目前不具备处罚的条件

消防执法是专业化执法行动,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专业的消防知识储备和执法经验。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规定:“公安消防岗位资格是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未取得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不得从事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指挥。目前,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人员并不具备或者不全具备上述执法资格,因此,从事此类执法活动,以目前的执法人员养成暂不具备。

公安派出所不具备消防执法权

当然,目前对于该类执法活动还存在很多争议,在没有得到上位法明确和上级机关的明确前,各地的执法活动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的观点在仅代表个人对于此问题的看法,请专业大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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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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