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4年前争议醉驾案一审重审宣判,法院采信疾控中心血检报告

河南漯河4年前争议醉驾案一审重审宣判,法院采信疾控中心血检报告

↑资料图。图据ICphoto

红星新闻记者|陈卿媛 实习生|张洁 欧嘉滢

责编|唐欢 编辑|潘莉

近日,河南漯河一起存争议的酒驾案在案发4年后迎来一审重审判决。红星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刘盘庚处获悉,2021年2月2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刘盘庚危险驾驶罪,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案二审时,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审判时的争议焦点在于,漯河市舞阳县疾控中心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而一审再审的争议焦点为,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认为刘盘庚案发生时,不是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报告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重审作出的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一致。刘盘庚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一审争议焦点:

舞阳县疾控中心是否有司法鉴定资质

根据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7日晚,刘盘庚因酒驾被警方查获。执勤民警要求刘盘庚接受检查时,刘盘庚未按要求打开车门接受检查。刘盘庚被执勤民警警告后砸破车窗玻璃强制他下车接受检查。

经现场用快速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显示酒精含量的曲线到顶。民警告知刘盘庚呼吸测试结果80mg/100ml以上,要求刘盘庚用带打印功能的吹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盘庚虽多次吹气,但未按检测规范要求吹气,该次检测未能打印出检测结果。当晚刘盘庚被抽取血液样品后,血液样品被低温冷藏。

2018年8月8日,经舞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舞阳县疾控中心)检测,刘盘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刘盘庚则表示,他承认开车前和朋友喝酒,不过他是接到老父亲犯病的电话后,情急之下,酒后驾车想要接父亲就医。他当时没有听到外面交警敲门、喊门,没有逃避、拒绝检查。

一审时,庭审的争议焦点为舞阳县疾控中心司法鉴定资质及鉴定人员鉴定资质问题。

刘盘庚辩称,舞阳县疾控中心及其鉴定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酒精含量的意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他发现,已有案件中,有检察机关对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根据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所持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是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证书》,许可使用标志CMA,检验检测能力包括生物样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测人员赵某和陈某均被资质认定机关列入授权签字人名单。

一审法院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验鉴定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计量测试内容)意见,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2019年8月26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2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今年7月,舞阳县疾控中心一名工作人员曾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们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此前他们曾做酒驾鉴定,但是后来已经不做了。红星新闻记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涉该疾控中心报告的22份不起诉决定书中发现,平顶山市郏县检察院作出的有20份,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作出的有两份,均认定舞阳疾控中心和其检测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危险驾驶案的定案依据。

其中,平顶山市卫东区检察院作出的一起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理由中提到,舞阳县疾控中心对犯罪嫌疑人的血样进行鉴定并出具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由于该中心未在河南省司法厅备案,未取得司法行政鉴定许可证,该检测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违反规定。据以定罪的关键证据存疑,且不能予以补正,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

重审焦点:

舞阳疾控中心检测报告是否采信

刘盘庚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诉讼程序违法”为由,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1年3月18日,漯河市中级法院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源汇区法院重审。

一审重审时,面对检方的指控,刘盘庚及其辩护人任东杰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刘盘庚有罪。法院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刘盘庚无罪。

刘盘庚及其辩护人重审时提出,舞阳县疾控中心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格证,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检测人员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质。舞阳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作为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形成的证据,在醉驾案的刑事案件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检测报告应当向刘盘庚送达而未送达,剥夺了刘盘庚复议和重新鉴定的权利。

一审重审时,辩护人与公诉人就“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舞阳县疾控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能否在本案中作为证据使用”这一争论焦点展开辩论。

关于舞阳县疾控中心司法鉴定资质的问题。法院认为,2020年5月14日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醉驾案件中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应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鉴定资格的人员依法作出。据此,2020年5月14日以前血液酒精含量并未列入司法毒物鉴定。刘盘庚危险驾驶罪一案发生在2018年8月份,对刘盘庚血液酒精含量的检测,不是必须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司法鉴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检验鉴定。

关于舞阳疾控中心检测报告是否予以采信问题。法院认为,舞阳县疾控中心所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是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许可使用标志CMA,该证书表明舞阳疾控中心已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两名检测人员均被资质认定机关列入授权签字人名单。舞阳县疾控中心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定的,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机构。

本案公安机关提取刘盘庚血样后,送舞阳县疾控中心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鉴定。依照法律法规,舞阳县疾控中心作为检验鉴定机构,应当依法视为“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计量测试内容)意见,属于程序合法的检验鉴定意见。

关于程序的问题,法院认为,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侦查机关已告知被告人刘盘庚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虽然侦查机关未告知刘盘庚在三日内对鉴定意见可以提出重新检验的申请,但侦查机关在对刘盘庚血样的提取、保管、送检过程中,均符合有关规定。

2022年8月19日,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重审判决为,刘盘庚犯危险驾驶罪,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刘盘庚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不服判决,决定上诉。

刘盘庚认为,2005年以来,全国各地一直都有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后在开展血液酒精含量鉴定业务。不存在判决书所说的,司法部直到2020年5月14日才把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纳入法医毒物鉴定门类的事实。所以,重审判决书认为本案案发时,对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与事实严重不符。

刘盘庚指出,舞阳县疾控中心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承认其不能从事醉驾血检。在2019年被新闻媒体曝光后,舞阳县疾控中心就停止了醉驾血检的业务。平顶山的检察机关更是不予认可该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合法性,陆续对22起醉驾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在本案中,舞阳县疾控中心至今没有提供可以证明其具有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能力范围的资质证明。

他还表示,舞阳县疾控中心对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超出了被许可的能力范围。舞阳县疾控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被行政许可的分类是“卫医”,而不是“司法鉴定”。因此,舞阳县疾控中心对醉驾案中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超出了被行政许可的能力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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