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哪些行政处罚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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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1.最低幅度的4倍罚款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调解——江西某燃气有限公司诉市监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并不是法律法规,其对罚款数额的设定并不能当然导致行政机关丧失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当存在充足理由时,行政机关还是享有自由裁量权,而合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损害国家利益,最低幅度的4倍罚款行政处罚可以适用调解。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年9月8日第6版

2.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不相适应,处罚畸重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合理调整处罚数额——某食品厂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政处罚的罚款幅度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不相适应,处罚畸重的,人民法院可通过调解方式合理调整处罚数额,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2022年6月9日

3.环保处罚可酌情考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某节能科技公司不服某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

【案例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但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裁量权的案件,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可以调解。基于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等合理诉求的考量,法院从行政争议实质解决与保障企业持续发展角度考量,对行政机关基于其法定裁量权范围内的罚款数额进行了调解,最终各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上海三中院发布6起环境污染防治典型案例

4.海峡两岸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祖国大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引发行政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动各方调解——台企厦门某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海峡两岸行业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违反祖国大陆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走访了解企业情况,积极推动各方调解,要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供行政机关调整处罚金额参考,最终促成行政机关较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成功调解结案。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原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21年1月19日发布)

5.劳动行政处罚经听证、复议、诉讼后,法院可调解——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诉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行政相对人对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有行政争议时,可以通过听证、复议、诉讼的法律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法院可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来源:陕西法院网 2009年3月16日

6.因民事纠纷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可在当事人自愿、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黄某诉宁安市第四派出所行政处罚案

【案例要旨】当事人之间因民事纠纷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可以一起进行调解。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来源:黑龙江法院网 2013年6月7日

法信 ·司法观点

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

可以适用调解的行政案件有三类: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这三类案件的共同点是行政机关都有一定的裁量权。

1.行政赔偿案件。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种类之一,虽然有法定的计算标准,但并不妨碍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之间就赔偿方式等进行协商、调解。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就明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也增加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进行协商。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赔偿有一定的裁量权,为行政诉讼中的调解提供了实体法的基础。

2.行政补偿案件。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公共事务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依法由国家给予的补偿。

目前我国宪法和一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例如,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一些法律法规还明确行政补偿可以协商订立补偿协议。例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这说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案件有一定的裁量权。

3.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也存在行使裁量权的情况。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在相关实体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选择自己认为是适当的数额作出罚款决定,这属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当然,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也不得滥用,不得徇私舞弊,畸轻畸重。在依法行使裁量权的范围内和人民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行政机关可以与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

(摘自童卫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释义与案例》,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

第六十条 【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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