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代财产继承实务操作指引

本文作者:曹文衔 谭波 文章来源: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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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时代财产继承实务操作指引
专栏
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作者:法律名家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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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在我国,老年人是一群体系庞大而又特殊的主体。老年人将自己的一腔热血、满腹智慧以及美好青春都献给了国家与社会,许多老年人在荣休之后,仍然继续为国家和社会的繁荣进步付出努力。相应地,国家和社会“论功行赏”,依法给予老年人适当的荣誉和物质待遇,实属理所当然。人生晚年,许多老年人对于如何安排自身的身后财产,如何将这些财富传承给老伴、子女、至爱亲朋,乃至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都有各自的心愿,其中许多心愿可能与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的顺位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不完全一致。本书的编者均为专业法律服务人士,其中有曾经军队的资深律师,对于包括军队老年人在内的老年人群体的法律需求有深入的了解;也有从业近20年,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地方资深律师,长期关注研究私人财产(特别是占中国私人财富比重较大的房地产)占有、转移和继承问题。希望本书能够对处于人生晚年的老年人在其身后财产的传承筹划、减少失误和避免纠纷、顺利实现传承意愿上有所帮助,也希望对公众了解继承相关事宜有所帮助。

此外,有必要提示读者的是,由于本书重点阅读对象的特殊性,本书的内容主要涉及年长者将生前财产传承给同辈、晚辈家庭成员或者其他家族成员的常见问题,较少涉及财产继承中亦不罕见的长辈对于早逝的晚辈遗产的继承问题,也不涉及更为复杂的财产跨境继承问题。对财产跨境继承问题,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关注本书编者正在写作的、将要出版的另一本书——“中国人应当了解的跨境遗产继承”。

02

《民法典》对于我国原来单行的《继承法》作出了许多重要的修订,而部分老年人对施行多年的《继承法》中有关规定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乃至已经设立了遗嘱。为了便于这部分老年人简明扼要地了解《民法典》继承编作出的新规定,及时更新知识,必要时调整、修正遗嘱内容,笔者特意将有可能影响继承人或者被继承人权利的《民法典》继承编与原《继承法》的主要差异在前言第二部分列出。

▐ 差异之一:《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原《继承法》中可作为遗产继承的财产范围  

原《继承法》对遗产范围进行了列举,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有些老年人学习运用新知识、新财富工具的能力很强,会尝试实践一些新事物,如投资比特币、为新型风险企业担任顾问获得期权。如果逝者遗留的部分财产不在原《继承法》列举的上述财产范围内,它们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常常成为继承争议的焦点。《民法典》继承编不再对可作为逝者遗产的财产范围进行一一列举,而是仅保留了原《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的概括性规定,即“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网络财产、虚拟货币、逝者去世时或者其后一定时间内可以用金钱量化的期权等都被概括其中。不过《民法典》继承编同时也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因此,有些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虽然属于逝者合法拥有,但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它们的性质不适于继承的,应当排除在逝者可被继承的遗产之外。比如,一些部队老年人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国家尚未解密的秘密,如果老年人已经事先写成了回忆录等著作,这类作品属于逝者合法财产,但是其著作权中的出版发行权以及取得相应版税的权利至少在国家依法解密之前,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差异之二:《民法典》继承编明确了原《继承法》未涉及的胎儿享有受遗赠权利

原《继承法》涉及胎儿继承权和遗产分配的条文是第28条,该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民法典》在总则编中首次明确了现实中争议较大的内容:胎儿的受赠权(理论上包括受遗赠权以及与遗赠无关的一般受赠权)。例如,王先生所立遗嘱中将未来的孙子列为受遗赠人。王先生去世时,孙子还是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那么这个胎儿有没有受赠祖父财产的权利?《民法典》在总则编中增加了对胎儿接受赠与利益的保护,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这意味着,胎儿也可以继承遗产或者接受赠与。胎儿具有遗产继承权在原《继承法》第28条中已有规定。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继承法》第28条能否扩展类推为胎儿接受遗赠的权利,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对此予以明确: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意味着原先遗产分割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将被归入法定继承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此外,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活体的,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应由该胎儿(娩出时活体的称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通常为其父母)作出?胎儿娩出前作出还是娩出后作出?多个法定监护人之间对于是否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如何处理?或者是依据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原则无须法定监护人主动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自动视为接受遗赠?这些涉及胎儿继承、受遗赠权的具体问题需要由未来的司法解释作出回答。

▐ 差异之三:《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原《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逝者遗产 

原《继承法》第10~14条对继承顺序及财产分配作出明确规定。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修改了《继承法》上述第11条的规定,其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实质上扩大了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下面的例子可以帮助读者理解上述新增规定

小明的父亲在小明的爷爷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其后小明的大伯不幸离世,大伯一辈子没有结婚,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吗?

按照原《继承法》的规定,小明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在法定的代位继承范围内,不能据此继承大伯的遗产。如果大伯去世时小明的母亲也已去世,且小明尚未成年,或者虽然成年但是没有劳动能力且又没有生活的经济来源,只能根据原《继承法》第14条规定分得适当的遗产。如果大伯去世时小明已经成年且具有劳动能力,则不符合原《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小明无法继承大伯的任何遗产,遗产将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给国家。而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大伯)的兄弟(小明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小明可代位继承其父有权继承的其大伯的遗产份额,无论小明的母亲是否健在,也无论小明是否成年,是否依靠大伯抚养,小明均可以依法继承大伯的遗产。

▐ 差异之四:《民法典》继承编修改了原《继承法》丧失继承权的情况

原《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而《民法典》继承编增加了两种情况:(1)隐匿遗嘱。有人因为遗嘱可能对其将来继承财产不利,就借自己保管的机会把遗嘱藏起来。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可以导致继承权丧失。(2)欺诈、胁迫被继承人设立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

03

有必要提请读者朋友们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260条的规定,随着《民法典》的生效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已同时废止。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前述法律的司法解释也同时废止。以作为原《继承法》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例,其中的大多数条文仍然符合《民法典》继承编的精神,在新的有关《民法典》继承编的司法解释施行之前,仍然将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而被适用。鉴于本书完成时,尚未见最高人民法院就《民法典》继承编颁布新的司法解释,本书仍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与《民法典》继承编条文规定不冲突的大部分条文。本书对于原《婚姻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引用也遵循类似的原则。如果在本书完成后,有关于《民法典》的新的司法解释颁布,且条文内容与上述7部原单行法律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请读者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理解本书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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